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矿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8-02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吴**: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吴**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未经依法办理用矿手续,于2023年11月擅自在五乡镇明伦村开采黄泥1660吨(922立方米),宕渣(强风化凝灰岩岩石)741吨,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叁拾贰元肆角整(46632.4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

情况的事实;

3、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地点现状、开挖

情况等的事实; 

4、宁波市华弘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鄞州区二0二四年五月份五乡镇诺驰水泥砖厂边坡开挖区宕渣(凝灰岩)和黄泥价格评估意见书》[甬华估(2024)第1-19号]1份,证明五月份鄞州区五乡镇诺驰水泥砖厂边坡开挖区宕渣(凝灰岩)的价格为21元/吨,黄泥的价格为33.7/方的事实;

5、浙江明州测绘院、宁波鑫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诺驰水泥砖厂边坡开挖区开挖量估算报告》1份,证明当时违法开采量为黄泥1660吨(922立方米)、强风化凝灰岩岩石741吨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向你(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参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矿产资源类序号19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2.依法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叁拾贰元肆角整(46632.4元);

3、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捌拾玖元柒角整(13989.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波、*利

电  话:0574****3961

地 址 :宁波市鄞****东路228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