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19 15:09 来源:区司法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推动鄞州区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推动招引律所、律师来鄞,鄞州区司法局组织起草了《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传真:0574-89189491
2.电子邮箱:nbyzsf@126.com
3.联系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A楼3111室
4.联系电话:0574-89189480;联系人:陈娜
5.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4年8月19日
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设立律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本区律师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当年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按营业收入的0.6%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律所,当年同比增速不高于区级平均发展增速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1%,当年同比增速高于区级平均发展增速且不超过20%,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2%,当年同比增速高于20%,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3%;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律所,当年同比增速不高于区级平均发展增速,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2%,当年同比增速高于区级平均发展增速且不超过20%,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3%,当年同比增速高于20%,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4%;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律所,当年同比增速不高于区级平均发展增速,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3%,当年同比增速高于区级平均发展增速且不超过20%,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4%,当年同比增速高于20%,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
其中,对于当年营收以及前一年营收不在同档的律所实行分档累进制奖励;对于前一年未有全年营收的律所,不参与此项奖励。
第六条 鼓励律所培养实习律师。当年首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存续,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申领实习律师证的,给予律师事务所最高每人3500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规模化发展。当年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面积达到1000平米以上的,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人数、发展情况,最高给予20万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律所争先创优奖励。当年获评的全国、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律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申请材料包括《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审计报告、注册和纳税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房租和物业费发票、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及承诺书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司法局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会同区财政局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并由区财政局负责下拨到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并在各补助类别间进行调剂分配。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2023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鄞司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推动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拨付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激励鄞州区律师行业发展,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推动引进新律所,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24年鄞州区律师行业增长速度比2023年有上升,区司法局调整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制定《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使用原则,在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实现律师行业创收快速回复和增长。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指引导向作用,我们结合实际制订了调研工作方案,确定了调研内容,调研走访全区部分律所,听取相关意见,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就《管理办法》修改问题再次进行了协商,在修改内容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1、制定依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
2、本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内容共计十四条,分别是总则、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及标准、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鼓励和扶持本区律师服务业发展的用途,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
(2)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及标准。明确了各种补助标准的具体事项以及补助的金额
(3)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明确了申报的流程及所需的申请材料。
(4)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明确了具体的审核流程及相关拨付的流程。
(5)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明确了专项资金及时接受各部门的监督、检查。
(6)附则,规定了兜底条款。
3、对鄞州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走访并听取意见建议,对接区财政局协调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