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878/2024-12100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案号:鄞知法裁字〔2024〕10号) |
发布日期: 2024-08-19 11:33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
请求人:*云鹏 住址:山西省闻喜县**苑*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无 被请求人:宁波桓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93JEE0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吉清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68号1503-2室 委托代理人:肖阳辉(公司员工)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四脚手杖凳”,专利号:ZL202022267069.4 请求人就其“一种四脚手杖凳”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022267069.4)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因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不再口头审理,故合议组于2024年8月14日进行了书面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诉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的专利号为ZL202022267069.4名称为"一种四脚手杖凳"专利权的行为;2、赔偿因销售侵权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 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名称为“一种四脚手杖凳”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30日授予专利权并颁发证书,专利号为ZL202022267069.4,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销售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7月22日,请求人在抖音商城浏览时发现名称为:匡途老年用品店销售的老人拐杖凳拐杖椅防滑捌杖椅子拐棍折叠便携座椅老年人外出的产品为被控产品。并且请求人已多次发现被请求人在天猫、拼多多等平台销售该侵权产品,多次协调无效。宁波桓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匡途老年用品)销售的老人拐杖凳拐杖椅防滑捌杖椅子拐棍折叠便携座椅老年人外出的产品侵犯了请求人专利的1、2、3、4、6条权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外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给请求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贵局予以依法处理。 被请求人辩称: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宁波高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120把四脚拐杖凳,并于同年12月12日开始在天猫平台上销售。2024年1月19日,公司接到了请求人王云鹏的专利侵权投诉。在接到投诉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核实并确认涉及的产品是原告王云鹏所拥有的专利。随后,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于2024年1月19日当天全部下架了涉及的产品,以尽快终止侵权行为。2024年7月25日,公司接到了请求人王云鹏的专利侵权投诉,投诉公司在抖音店铺上有销售。经查看,抖音店铺确实有链接,但是自去年6月份以后就已停止运营,最后一条抖音作品是2023年6月份,没有任何销售,也没有库存。公司采购的拐杖凳是通过合法渠道向宁波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的,不存在采购渠道违法的问题。在采购过程中,我公司并未得知涉及产品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接到请求人的专利侵权投诉,公司迅速展开了内部调查,确认涉及产品的专利侵权问题,并于接到投诉的当天应投诉人的要求,立即采取了全部下架的措施。 当事人围绕请求事项依法提交了证据,我局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我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请求人提交了2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涉案专利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及当前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有效及权利稳定;第二组证据:被请求人抖音店铺侵权产品照片,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提交了2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涉案侵权产品购销合同及采购凭证,证明产品来源。第二组证据:涉案侵权产品下架处理的相关截图和记录,证明该产品已下架,停止销售。 对于请求方的第一组证据,经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我局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予认可。 请求方的第二组证据,照片为复印件。我局在2024年7月25日对被请求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抖音店铺存在该侵权产品链接。我局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予认可。 对于被请求方的第一组证据,我局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予认可。 被请求方的第二组证据,我局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提交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我局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2022267069.4,名称“一种四脚手杖凳”,该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7月30日,2024年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专利作出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请求人采购的产品是否侵权。 被请求人提供了与宁波高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宁波桓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正常采购获得,但无法证明宁波高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拥有该产品的专利权以及许可使用权。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6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后再次销售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我局已经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专利号为ZL202022267069.4,名称“一种四脚手杖凳”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请求人提出要求被请求人赔偿因销售侵权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18号 邮编:315100 联系电话:0574-89296379 合议组长:倪成刚 审 理 员: 黄佳盛 审 理 员: 俞辉 书 记 员: 李子涵 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15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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