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8-13 10:13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鄞委农办发〔2024〕5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2024年08月13日至08月22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王玉追,联系电话:0574-87419757。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鄞委农办发〔2024〕5号)文件精神,设立“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试点先行、奖励先进、注重绩效、兼顾特色”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招聘的农村职业经理人、运营团队和试点村集体。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实行逐年评估,年评年奖(补)。农村职业经理人工作经费由运营经费补助和运营绩效奖励组成,工作经费为20万元/年,由区、镇按6:4承担,重点用于支持农村职业经理人(团队)开展运营补助。运营经费补助占工作经费总额的70%,运营绩效奖励占工作经费总额的30%。
第六条 经理人运营经费补助由所在村根据运营协议约定发放。运营绩效奖励根据年度考核等级进行补助,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补助。
第七条 成立运营团队的,在对经理人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运营团队进行年度经营考核,并按考核等次给予团队经营补助,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团队运营工作经费补助。对乡村运营成效明显、工作支持配合度高、运营团队年度经营考核为优秀的试点村奖励3万元,如当年度运营团队经营考核无优秀的,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加额最高的试点村来进行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经理人运营经费补助按预算安排进行补助,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再由镇将区级资金和镇配套资金拨付到村,试点村根据运营协议约定发放给经理人。
第九条 经理人运营绩效奖励和团队运营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补助。经理人向所属镇(村)提交考核申报相关材料(考核申报表、自评报告、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所属镇组织初评,经初评后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资料核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验收,对经理人及运营团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认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再由镇拨付给经理人、运营团队和试点村集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包含区级财政资金和镇配套资金,区级财政每个村补助20万/年,区财政每个村20万的补助资金除固定下拨到村部分(12万/年/个)外,其余资金(8万/年/个)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团队运营工作经费补助、对村集体支持配合度的奖励、对表现突出职业经理人的奖励等。区级财政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经考核补助金额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一、起草背景
为激发农村职业经理人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农村职业经理人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鄞委农办发〔2024〕5号)文件精神,设立“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起草依据:1.《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鄞委农办发〔2024〕5号)
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
(二)起草过程:《鄞州区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贯彻了相关文件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6章14条,主要围绕总则、补助范围及对象、补助条件及标准、资金拨付程序、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方面进行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用于区招聘的农村职业经理人、运营团队和试点村集体。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1.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实行逐年评估,年评年奖(补)。农村职业经理人工作经费由运营经费补助和运营绩效奖励组成,工作经费为20万元/年,由区、镇按6:4承担,运营经费补助占工作经费总额的70%,运营绩效奖励占工作经费总额的30%。
2.运营经费补助由所在村根据运营协议约定发放。运营绩效奖励根据年度考核等级进行补助,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补助。
3.成立运营团队的,在对经理人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运营团队进行年度经营考核,并按考核等次给予团队经营补助,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团队运营工作经费补助。对乡村运营成效明显、工作支持配合度高、运营团队年度经营考核为优秀的试点村奖励3万元,如当年度运营团队经营考核无优秀的,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加额最高的试点村来进行奖励。
(三)资金拨付程序
1.经理人运营经费补助按预算安排进行补助,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再由镇将区级资金和镇配套资金拨付到村,试点村根据运营协议约定发放给经理人。
2.经理人运营绩效奖励和团队运营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补助。经理人向所属镇(村)提交考核申报相关材料(考核申报表、自评报告、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所属镇组织初评,经初评后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资料核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验收,对经理人及运营团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认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再由镇拨付给经理人、运营团队和试点村集体。
(四)监督与管理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