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甬鄞司发〔2024〕13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BYZD11-2024-0002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关于印发2017年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鄞司发〔2017〕6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2017年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鄞司发〔2017〕6号) 2.《关于印发2018年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鄞司发〔2018〕31号) 3.《关于印发2022年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鄞司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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