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7-26 09:19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为了加快农业设备更新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拓展农业生产空间,增强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甬农发[2024]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范围
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支持范围包括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设施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以及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设备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之外的设施设备)。
种植设施重点支持智能连栋大棚和玻璃温室等植物工厂的新建或改建提升(包括内部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要求连栋大棚连片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同)以上、玻璃温室连片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畜牧设施重点支持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的集约化工厂化改建提升或达到备案标准的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要求改建提升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中生猪、牛等等大畜种养殖场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家禽、兔、羊等小畜种养殖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渔业设施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公共设施重点支持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冷链物流节点设施和粮食烘干中心(点)的新建或改建提升。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要求单个项目库容在100立方米以上;粮食烘干设施和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按照机械强农有关政策执行。
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重点支持由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与提升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能力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设备。要求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单项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二、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农创客、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农业建设。种植设施、渔业设施、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支持对象为从事农业(渔业)生产的农创客、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从事农业(渔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畜牧设施支持对象为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或达到备案标准的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支持对象为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三星级及以上农家乐,市级及以上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三、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在鄞州区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类农业设施投入。具体补助内容如下:
1.智能连栋大棚和玻璃温室的钢架、薄膜和玻璃;
2.水肥协同智慧灌溉系统设施;
3.电动窗、电动卷帘、补光灯,二氧化碳浓度、肥料和农药浓度等环境控制设施;
4.室外气象站、室内传感器、视频监控器等数据采集设施;
5.秸秆等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6.内遮阳、外遮阳、风机-湿帘降温系统和增温系统设施;
7.畜禽自动饲喂饮水、机械清粪、臭气处理、废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等设施设备;
8.疫病检测实验室、兽医室、药房、消毒防疫、检测等及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9.养殖笼、孵化机、环境监测、照明、降温增温施、清洗消毒等畜禽养殖其他设施设备;奶厅、挤奶、储运等设施设备,智能项圈、记步定位、自动计量等物联设备;
10.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
11.数字化管理智能改造相关设施设备;
12.畜禽屠宰相关设施设备;
13.恒温库(高温库)、冷藏库(中温库)、低温库(冷冻库)、气调库(具备气体调节功能的冷库)、预冷库(具备快速预冷功能的冷库)、通风库等,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制冷机、保温层、保温门、电源、基础结构、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等;
14.符合《道路运输、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 29753-2013)的A到H级冷藏车;
15.农产品生产、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利用等设备设施、流水线;
16.农产品分级、清洗、筛选、包装设施;
17.农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检测设备;
18.生产车间内部用于农产品生产搬运的叉车、铲车、输送机、码垛机、装卸机、传送带、输送装置、托盘搬运、升降、货梯等搬运移动设备;
19.生产区域内的燃气、锅炉、天然气管道、生产加工用水的供水管道等;
20.中央厨房、预制菜肴等设备;
21.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发电机、变压器、配电柜、备用电源等;
22.农产品生产加工精密智控、工业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设施;
2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息采集、监测、采样设施;
24.设计研发、仿真分析、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
25.通风、排湿、烘干烘烤、立体货架、称重、计量等辅助设施;
26.贴标、喷码、灌装等设备;
27.非一次性的农产品及原材料贮存设备;
28.消杀、喷淋、探测等农产品防疫消毒检测等设备;
29.仓库、培养室等室内空间用于原材料、农产品、耗材的空调、风机、冷水机、冷却机、恒温机等各类降温设备;
30.生态节能环保设施;
31.其他不在农机补贴目录内的相关农机具;
32.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设施设备;
33.与上述设施设备投入直接相关的必需的土建投入。
可以享受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具,按农机购机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已经享受其他项目补助的项目不列入补助内容;二手购置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不列入补助内容。资金补助内容原则上不包括以下内容:
1.易耗品;
2.生产原材料;
3.车间厂房、办公楼、装修、房屋配套附属设施;
4.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其他相关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
5.乘用车、普通货车、拖车、推车、翻斗车、吊车、挖机及其他特种车辆;
6.工作生活用空调、乘用电梯;
7.车间及厂区道路;
8.绿化;
9.宿舍、仓库、生产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
10.工作生活照明、生活用电力基础设施;
11.通讯设备、通信基础设施;
12.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及与农业产业关联不大的配套设施(凉亭、座椅、棚架、停车场、客床等);
13.单独的安装或人工费用;
14.其他与农业无关或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设施。
四、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种植设施。
连栋大棚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DB33/T865—2022》)执行,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玻璃温室技术规范DB33/T 2514—2022》)执行。
农用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农用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及相关设施投入,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建投入,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不予补助。单类项目,市财政最高补助400万元。
(二)畜牧设施。
规模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工厂化设施新建或改造提升。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建投入,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不予补助。单类项目,市财政最高补助400万元。
(三)公共设施。
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设施设备和土建投入,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不予补助。单类项目,最高补助400万元。
粮食烘干设施和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补助按照市机械强农专项资金相关标准执行。
(四)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
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投入的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设备,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建投入,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市财政不予补助。单类项目,最高补助400万元。
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相关补助,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浙财农〔2022〕60号)和宁波市相关规定执行。
除渔业设施外,以上支持政策实行先建后补,具体起始时间在补助资金申请通知中明确,以收到发票时间为准,申报截止到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且取得设施设备。按照成熟一批、支持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对项目实施滚动支持。
本方案所称投资额是指按“三、支持内容”核定的各项投入加总之和(已享受同类资金补助得到不得重复补助),除此之外的投入不计入投资额。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印发申报通知,各有关科站和镇(街)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主体申请。有意向申报的农业主体填写《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项目申报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申报资质、用地证明(涉及设施农用地的需提供备案表或正在审批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地镇(街道)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宁波市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和申报表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站按对口业务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立项。
(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建设,做好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对照照片等台账资料收集。局业务科站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根据建设需要允许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但建设内容需符合支持内容范围,不需另行报批。
(四)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主体填写宁波市设施农业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情况小结(主要包括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实施及管理情况、项目效益等);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相关能够证明实际投资和支出的佐证材料;项目相关照片;营业执照、申报资格证明;项目初验考评表及初验意见;用地证明等其他资料。
(五)组织验收。由各镇(街)组织项目初验。初验通过后报区级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将验收意见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资金拨付。经市级审查并公示,待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后拨付给项目建设主体或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主体。
六、职责分工
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牵头项目汇总,负责田头冷藏保鲜设施类、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类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农业生产科负责种植设施类项目的组织和审核;畜牧兽医站负责畜牧设施类项目的组织和审核;渔业科负责渔业设施类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农业机械化管理站负责粮食烘干中心(点)类项目的组织与审核。
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项目初审、初验,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项目主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其它要求
(一) 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规定。项目实施前,由区农业农村局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加强项目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在项目建设投入中,项目建设主体应做到正式发票入账,各项支出应通过转账支付。
(三)本方案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遇到上级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四)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