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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49/2024-120651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4-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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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4 17:14 来源:区经信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3-2024-0002
文件编号 鄞经信〔2024〕63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24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4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2024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目  录

1.2024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2024年鄞州区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2024年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2024年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5.2024年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推进鄞州区智能制造、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规范我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提档升级、首台套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三)其他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为市级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

(四)资金使用原则

1.创新驱动原则。把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全面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业态模式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有效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培育转型新动能。

2.智能引领原则。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改变生产和服务模式,将智能化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物流、营销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积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3.示范带动原则。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等,强化示范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二、范围及对象

(五)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

三、补助或奖励标准

(六)大力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单项冠军、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潜力型培育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七)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列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市级推荐名单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差奖励。

(八)鼓励“521”工程培育企业攀高跃进,对工业年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对2022年新统计入库且连续3年在库的规上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相关条款执行,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对2024年首次月度进规的工业企业,按1-4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的奖励;以年度“小升规”方式首次上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列入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且市财政未奖励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列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补差奖励。

(十四)对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获评5星级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获评省、市级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五)对获得2024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包括复评认定),一年内为本区3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信息咨询、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质量管理、信息化应用等),给予最高补助资金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优秀)表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宁波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窗口服务平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评选程序

(十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五、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十七)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十八)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或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六、资金监督与检查

(十九)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

(二十一)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二十三)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措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3〕60号)中的《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鄞州区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资金由市因素分配法专项及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二)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三)分类扶持原则。按照我区产业投资规模,将区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两档,投资规模1000万以上、500万-1000万两档,分类扶持,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四)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鄞州区注册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第五条 申请对象(生产性服务业、新投产企业除外)需完成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工作任务和绿色工厂三星级(含)以上。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软件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智能技改项目,按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7%(不超过8%),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软件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智能技改项目,按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5%(不超过6%),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申报年度内累计补助上限不得超过400万元。

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软件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技改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申报年度内累计补助上限不得超过4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提升。对列入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八条 根据最新一期“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以B类企业为基准,A类企业的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C类企业的补助减半,D类企业不予享受补助。新上规等保护期情形参照B类执行。(本条不适用集成电路企业)

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项目或者经认定列入“521”工程重点培育名单企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与“亩均论英雄”A类综合评价结果不叠加,C类综合评价结果先增加补助比例再执行减半)

第九条 市、区两级项目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同一设备不能重复享受区级层面补助。

第十条 对智能技改项目中设备(软件)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软件)应与申报时内容基本一致。设备须安装在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并可投入使用,软件已应用。对经认定列入的“521”工程重点培育企业,支持在鄞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大市范围内拓展生产空间,其购置的异地生产设备视同本地生产补助。

(二)同台(套)设备(软件)跨建设周期分次开具发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申报补助设备、软件在本建设周期内发票数量累加要求大于0.5台/套。

(三)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软件)的投资额。

以设备(软件)取得发票的,并支付发票金额60%(含)以上,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软件)投资额(付款时间不得迟于项目申报截止日);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发票开具日期需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如冲红重开的,首次开具的发票日期也需在项目建设周期内。设备(软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外购模具遵从企业会计处理一贯性原则,不作具体要求)。

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企业应具有租赁合同;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等)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不受一年建设周期限制),如在建设周期内提前支付租金的可全部计入投资额中(支付的租金不含增值税)。

(四)购买模具等同于设备。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以购入的材料、配件金额作为核定依据(不包含人工、折旧等费用),并提供自制设备构成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自制设备、模具的核心零部件发票需在建设周期以内(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在建设周期内以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作为判断依据)。

(五)二手设备、发电机组、变压器(配电柜)、搬运车辆(叉车、牵引车等)、电梯、空调、办公电脑、各类电子监控、照相机、地磅、电动雨棚、光伏设备、独立电子显示屏、投影仪不列入补助范围。(以上列入负面清单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允许计入投资总额)

(六)软件除行政办公OA,财务软件、行为监控软件外,其它都列入补助范围。

(七)关联交易不列入补助范围,关联方为设备制造商且采用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除外。

(八)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区内近三年首台(套)产品企业成套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1.5倍计作实际投资额。

(九)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鄞州区人民政府(http://www.nbyz.gov.cn)网上查询。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项目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设备实地核查及财务审核。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对验收核查通过的项目,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各财政管理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三条 加强申报质量管理,若考核结果与申报投资额相差4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近二年内应有统计入库的项目。

第二十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规上企业研发经费由区统计局认定,规下企业研发经费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措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3〕60号)中的《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二、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三)软件产业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注册从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按照经信、统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行业统计工作的企业。

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上规模奖励、引进龙头型企业奖励和产业提升奖励,为已纳入统计部门行业代码为64、65大类统计的企业。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及企业资质奖励,非纳入统计部门行业代码为64、65大类统计的其它软件企业,按减半奖励。

2.软件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2)上规模奖励

(3)引进龙头型企业奖励

(4)产业提升奖励

(5)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

(6)企业资质奖励

(四)数字经济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工业与数字经济的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2.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补助

(2)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3)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4)工控安全补助

(5)参展补助

(五)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生产智能装备及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以及有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实施需求的制造业企业。

2.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诊断服务补助

(2)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3)优秀数字化改造样本奖励

三、资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六)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对当年首次月度上规的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1-4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年度方式首次上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上规模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速均保持正增长且当年度营业收入新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上规模进档的企业实行差额奖励。

(八)引进龙头型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的互联网百强、软件百强、人工智能百强、独角兽企业等龙头型企业、落户后两年内连续十二月合计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按连续十二个月合计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产业提升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当年月度新上规企业,以2000万元为上年基数),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以上的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4%未达到30%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2.5%,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2.5%,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未达到25%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6%未达到20%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7.5%,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7.5%,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2%未达到15%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

营业收入增速按错月指标,全年营业收入按1-12月自然年度。

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可提取最高不超过50%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十)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

1.鼓励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2.支持实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优秀软件新场景产业化,申报项目具有一个及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项目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且累计销售超过10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主要包括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经认可的研发人员投入费用。对经评审验收的软件新场景产业化项目,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企业资质奖励

1.鼓励软件信息企业资质提升,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上述企业资质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二)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补助

对通过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入融合,在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开发、业务流程优化、数字资源开发利用、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和新媒体营销等具体应用,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投入在100万元(不含税)及以上,并已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带动作用。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产品的购置和技术服务费,单笔金额1万元(不含税)及以上。经评审验收的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列入区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名单的本区企业,且智能制造工程服务额(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超过(含)500万元的,按照智能制造工程软性服务收入(包括为智能制造项目提供软硬件工程总包技术服务、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服务、装备集成技术服务、工业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实施服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销售的标准化软件和纯外购软件)的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服务同一家客户的奖励期限为一年。

(十四)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1.鼓励制造业企业资质提升,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按评定结果等级AA级、AAA级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五)工控安全补助

已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对区内制造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经评定给予信息安全服务商每家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参展补助

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可的数字经济类相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标准摊位场租费(不含装修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七)企业诊断服务补助

鼓励认定的数字化改造诊断服务商开展对区内有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实施需求的制造业企业诊断和监理服务,诊断和监理服务范围主要聚焦生产制造环节,评估企业基本现状,给出数字化改造优化建议和流程规范。

经评定给予数字化改造诊断和监理服务商每家诊断或监理报告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改造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对上级资金未补足的项目,区级资金给予补足。

对验收通过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其中,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

(十九)优秀数字化改造样本奖励

根据不同企业规模,对细分行业数字化方案切实可行、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的,择优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

对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四、资金申报程序

(二十)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十一)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十二)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对属地内企业提交的资料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上报区经信局。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二十三)项目审查

1.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项目评估。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经信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二十四)资金拨付

1.经费安排方案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2.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六、资金监督和管理

(二十五)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六)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八)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二十九)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三十)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工业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

(三十一)上述政策奖励实行市、区两级就高不重复原则。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措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3〕60号)中的《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2024年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由市因素分配法专项及区财政安排。

(三)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用于鄞州区集成电路企业研发或生产用房租房补助、购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投融资支持等方面。

二、范围及对象

(四)符合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向,依法在鄞州区内设立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含EDA设计研发)、制造、封装、测试以及研发生产集成电路设备、材料的企业。

(五)根据最新“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B类及以上企业可以享受本政策优惠,C类企业补助金额减半,D类企业不予享受补助。

三、补助或奖励标准

(六)对于2022年开始从区外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落户当年企业总人数达5人及以上,第二年开始企业总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在鄞州区内租用研发或生产用房达150平方米以上,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以不超过15平米/人的补助范围、按租房费用(不高于市场参考价)的100%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

对于2022年开始从区外新引进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照实际使用的生产用房面积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第一年按租房费用(不高于市场参考价)的50%补助,若产值达1万元/平米,租房费用(不高于市场参考价)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根据产值情况分情况补助:若产值达1万元/平米,按租房费用(不高于市场参考价)的50%补助,若产值达2万元/平米,租房费用(不高于市场参考价)全额补贴。

对于在鄞州区内购买研发或生产用房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8%给予补贴。

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当年项目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利息50%的贴息支持(其中贷款利率不超过当年度1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补助期限3年。

以上三项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内合计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政策与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首轮经注册备案的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机构的天使投资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政策与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八)申报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九)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十)区经信局及区财政局将联合邀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补助资金将直接通过“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

(十一)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十二)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监察。

六、附则

(十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十五)本办法未限定成立年限的企业,应为2016年以后(含2016年)新设立(或迁入)的集成电路企业。本办法所涉条款,若区内有同类政策,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十六)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措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3〕60号)中的《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鄞州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根据《关于做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制高办〔2022〕6号)、《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专项经费来源包括区本级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及上级下达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和差别电价资金组成,统筹用于支持全区“腾笼换鸟”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三)专项经费由区经信局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四)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透明管理、突出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

(五)专项经费的主要支持范围

1.鼓励筑巢引凤提质增效。

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亩均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园区配套等项目。

2.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

(1)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

(2)支持已建成小微企业园参与综合评价及各级示范评选。

3.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绿色示范相关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业节水、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改造相关项目。

4.“2070”规划和经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及以上审议开展的区块改造方案编制。

5.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推进“腾笼换鸟”绿色发展专项工作。

三、补助(奖励)对象及标准

(六)补助(奖励)对象

在鄞州区内注册,服务场所在鄞州区内的符合条件各类企业(含国企)和镇街(园区)。

(七)筑巢引凤提质增效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流转提升。对企业或专业平台公司,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或司法拍卖等方式取得的20亩以上工业用地或取得土地后与企业原工业用地连片大于20亩,建设工改工项目(拆建或新建3000㎡以上)的按取得工业用地交易额3%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补助款项在项目竣工后拨付。

2.对列入年度低效用地(亩均10万元以下)和腾笼换鸟提升计划的区块(企业),通过提升亩均评价相关数据(不含留抵退,下同)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列入提升计划时的亩均评价相关数据为基数,每提升1万元的亩均评价相关数据分别给予低效用地和腾笼换鸟提升计划的企业每亩1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加快土地集约利用改造提升。对符合改扩建要求,利用存量工业土地改扩建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同一权利人(实际控制人)对相邻多宗土地实施统一改造,可合并计算)且新增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按改造后容积率和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改造后容积率在1.8以下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米给予60元的补助,改造后容积率提高至1.8(含)至2.5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米给予80元的补助,改造后容积率提高至2.5及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米给予10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款项在与属地签订投资协议且项目竣工后支付50%。在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后,支付剩余50%,若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要求,则收回该50%款项。

4.鼓励国资平台加强对制造业园区的管理提质。对于由国资平台投资新建或通过二级市场租用、收购等手段进行改扩建后运营管理的园区,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米1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鼓励各镇街(园区)开展工业集聚区改造提升,积极盘活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对于各镇街(园区)通过全域治理盘活土地出让用于工业发展的区块,根据整备面积给予每亩2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款项用于企业安置、项目落地和产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等。

6.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腾出用能空间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按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予以不超过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八)工业企业腾挪入园项目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入园补助。工业用地同等别及相邻等别间的腾挪按50万元/亩,跨等别(等别降两级及以上)的按80万元/亩的标准确定补助基准值,腾挪系数按原工业用地面积/新出让工业用地面积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补助金额=原工业用地面积×基准值×腾挪系数。(逆向从低等别向高等别腾挪不予补助)

2.腾挪补助。对被收购企业,根据收购金额的10%予以补助。

3.带(代)征用地补助。被收购工业用地涉及承担了划拨成本带(代)征用地的,参照征收评估规则确定价值后予以补助。

(九)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对于利用存量土地改造的小微企业园,新增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对投资主体参照第(七)条第3款加快土地集约利用改造提升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认定小微企业园,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3.每年组织对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档,对评价结果为A档和B档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5万和10万元奖励;连续2年被评为D档的小微企业园,不再享受小微企业园相关扶持政策。

4.对新获得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五星级、四星级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0万、50万、40万元的补差奖励。

5.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市级数字化示范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分别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20万元补差奖励。

(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绿色示范。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工业节水。对新实施年节水量大于5000吨(含)以上,以中水回用或使用节水生产设备(工艺)等方式实施的工业节水项目,按项目的年节水量给予投资主体5元/吨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含)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3.资源利用。技术设备投资额大于50万元(含)以上,列入工信部《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但未列入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5.对列入市级计划的相关项目,符合条件的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6.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购买省外可交易绿证(不包括国际绿证)2000张以上的,根据绿证实际交易额给予50%的补助且单张绿证补助额度不高于10元,补助数量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用电量(已享受市级绿证补助的企业,市级补助金额不计入实际交易额)。企业参与绿电交易获得的省外绿证不纳入补助范围。

7.项目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无形)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技术)的投资(单体设备在3万元以上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账单。

对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并取得发票,其支付金额已达合同60%以上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则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合同的,按购置设备(技术)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企业之间互相转移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项目需提供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市或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意见(文件);绿色制造示范项目以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文件为依据;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符合腾笼换鸟筑巢引凤导向的优质项目补助(奖励)。

四、补助(奖励)程序

(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

五、审核及拨付

(十三)相关项目根据需要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区财政局核查有关资料,确定奖补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补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财政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经审核符合“甬易办”平台政策上线条件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现。相关项目如已拨付款项未及时使用,则予以收回。

六、监督与管理

(十四)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涉及本细则第七条的奖补资金,镇(街道、园区)应向区制高办、经信局和财政局报送相关项目下达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镇、街道和园区可将资金分配至项目实际投资方),做好财务记账归集和专项经费的绩效报告工作,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区经信局和工促中心。

(十六)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

(十七)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专项经费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十九)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工业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第七条奖补不在其列);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措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3〕60号)中的《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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