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7-19 09:1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2024年07月19日至07月30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 朱凌亚,联系电话:0574-87419805。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政策》精神,设立“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奖励先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茶叶、水果等林特产业发展补助。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茶叶产业发展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推进良种化改造。以生产名优茶为主,新建或改建无性系良种茶园,种植常规茶叶品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1800元;种植珍稀特异品种(白色系、黄色系以及紫鹃等特异性品种)面积达到20亩及以上的, 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2500元。改造项目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改造后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的,按照验收面积给予补助。
(二)推进茶叶标准化生产。鼓励开展SC认证,对首次取得SC认证的茶叶生产主体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推广先进的加工设备。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对购置的先进名优茶加工、包装等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50%的补助,凭发票予以确认,每户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茶园开展绿色防控。对面积50亩及以上、采用诱虫黄板、太阳能诱虫灯、性信息素诱捕器等物理防治的茶园,购置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购置后按照购置发票额的70%给予补助,每户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五)支持茶业区域品牌建设。
1、安排不高于30万元资金用于鄞州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展茶叶区域品牌建设,用于品牌策划、媒介宣传、网上销售运营、包装设计、市场开拓等活动及产品研发、建立标准体系等支出。
2、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太白滴翠茶叶合作社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博览会、展示展销等活动,给予合作社2万元/次的奖励。
3、品牌茶叶包装补助。对实行统一包装的太白滴翠名优茶,按照包装费用的80%给予补助。包装印制前须先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凭发票予以确认,补助资金下拨给鄞州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
4、支持太白滴翠茶园基地生产建设,对通过SC认证的太白滴翠茶叶合作社成员,因生产需要开展台刈或重修剪面积达20亩及以上的,经审核同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不超过500元补助。
5、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太白滴翠成员单位以太白滴翠名义在“中绿杯”、“中茶杯”等茶类评比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及以上金奖、银奖(或相当于同档次奖项,下同)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在鄞州区名优茶评比活动中,对经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合格的每个参评茶样(样品量不少于1kg)给予0.5万元补助,对在评比中获得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获得的奖项以获奖文件、奖状等为依据。
6、配合省、市组织茶艺活动,代表鄞州区参与各类茶艺比赛、表演的每个代表队给予0.2万元补助,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单位和家庭(或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和1.5万元。
第六条 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补助标准及要求
鼓励全区范围内从事林特业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以及林特新优品种、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试点项目。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林特技术产业化发展要求确定项目和申报主体,具体要求是:经营面积5亩以上,规划布局合理,有较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能率先应用林特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发展特色产业,并在实用技术培训、传播、示范、推广实践中具备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和经营主体。
申报主体填写《鄞州区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试点项目申报表》,由所在镇(街道)推荐,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对示范面积5亩及以上、项目投入5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示范面积10亩及以上、项目投入8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经区农业农村局对以上内容评定、审核通过后,再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下达文件。补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补助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机具等不含农机补助名录。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2]180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特产业发展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林特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现对2022年制定的《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2]180号)进行修订完善后重新发布。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鄞农发〔2024〕12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以及《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2〕180号),实际工作开展情况。
(二)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我局深入研究,认真贯彻了相关文件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个章节,14条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共3条。明确本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奖励先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部分:补助范围及对象,共1条。明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茶叶、水果等林特产业发展补助。
第三部分:补助条件及标准,共2条。主要包括茶叶产业发展补助标准及要求;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补助标准及要求。
第四部分:资金拨付程序,共1条。明确补助资金经区农业农村局评定、审核公示后,会同区财政局将补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部分:监督与管理,共3条。主要包括资金监督和处罚措施。
第六部分:附则,共4条。明确农机补助名录中的设备、机具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补助、奖励、资助资金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