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务工人员工资遭拖欠 法律援助助讨血汗钱
【案件简介】
残疾人鲁某某于2022年末入职于鄞州区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鲁某某无奈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但该公司最终只是出具了一份书面欠条,载明截至2023年底尚欠鲁某某工资5万元,鲁某某仍是分文未得。 2024年2月20日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当天即为残疾人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一站式维权服务,并当场指派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葛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援助律师查看鲁某某的“工资欠条”,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已被多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均未执行到分文款项。后援助律师通过询问鲁某某得知,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均是通过该公司的股东曾某的个人微信转账代为支付,援助律师前往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股东为曾某。援助律师立即将该公司和曾某均列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对鲁某某的案件开通了绿色通道,在诉讼的各程序环节上实行“快调”、“快立”、“快审”、“快执”等措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曾某和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还涉及多地法院十几起执行案件欠款均未执行到任何钱款。援助律师当即向法院申请对曾某实施司法拘留。经过艰苦的协商、调解后,2024年5月30由曾某的朋友自愿代曾某当场支付给鲁某某工资45000元了结本案。
【案件简评】
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曾某个人代公司支付工资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援助律师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手段,包括进行案件研判、调查取证、调解协商等工作,找到与案件相关线索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细致、尽心尽责,最大限度维护残疾务工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