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7-11 10:4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2024年07月11日至07月22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 王玉追,联系电话:0574-87419757。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创新产业帮促增收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宁波市共同富裕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农村领域帮扶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市、区两级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中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其他项目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精准扶持增收要顺应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趋势,积极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主动对接以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紧密衔接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内生发展动能,支持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纳入“浙农帮扶”应用系统的低收入农户(包括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三类人员)及其实际家庭成员。组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国有平台、村集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设立新脱低人员两年渐退期,享受产业发展、创业就业等扶持政策。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包括:低收入农户农业产业发展、自主创业扶持、经营主体带动增收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产业共富项目扶持、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小额信贷贴息等精准扶持模式。
第六条 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支持“产业+”精准扶持
1.开展产业发展项目。鼓励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效益相对较好的实用型种植业增收项目,并根据种植规模、成效实行以奖代补,新建(新增)产业项目每户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抚育类产业项目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本年度内购置的生产加工设备按购买价(正式票据)8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已享受政府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
二、支持“创业+”精准扶持
2.鼓励自主创业。低收入农户开设家庭农场、农家乐、来料加工点、农产品加工营销、小作坊、手工业店(摊)、农家特色小吃店(摊)、电商、小经营商店等经营类产业,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开办奖补。
3.扶持大学生子女创业。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毕业5年内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普惠性创业政策之外,凭营业执照一次性享受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4.提供创业贷款贴息。鼓励从事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低收入农户进行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每户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00元。
三、支持“就业+”精准扶持
5.?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鼓励村(社)设置村庄保洁、卫生监督、绿化养护、护林巡查、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管护等契合低收入农户人员结构、工作灵活易于开展的专属帮扶岗位,满足低收入农户的就业需求,增加其劳务收入。对当年度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镇(街道)、村(社)进行岗位补助,对每人从事劳务年累计达30天以上,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每个岗位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每人从事劳务年累计达30天以上,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低于5000元的,按照每个岗位实发工资予以补助。
6.构建家门口就业平台。鼓励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生产加工,年加工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年加工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
四、支持“项目+”精准扶持
7.开展产业共富项目。开展农业产业、经营性集体物业等多种形式的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采用“国有主体、村集体代持+市场化运营+低收入农户受益”的模式,建立共富项目和低收入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将低收入农户作为受益对象,收益用于低收入农户分红增收,明确折股量化收益分红比例,项目所属镇(街)低收入农户参与分红,收益分红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具体分红方案由镇(街)另行制定。
8.开发土地流转建设项目。鼓励低收入农户将土地统一流转到镇村,用于发展市场前景好、特色优势强的农业产业项目,对低收入农户在流转土地发包价基础上每年每亩奖补100元。
9.增收示范点项目。2020年—2022年增收示范点项目参照《鄞州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鄞农发〔2022〕164号)执行。项目到期或中止后,资金由镇(街)专项用于低收入农户帮扶,相关情况需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或者由区级统筹用于产业共富项目、整村连片联合帮带项目等低收入农户帮扶增收行动。2024年起不再新增增收示范点项目建设。
10.试点整村连片、联合帮带项目。鼓励镇(街)联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第一书记、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农村职业经理人、农村党员干部等谋划实施有市场前景、有特色优势、有增收实效的实用型项目,如低收入农户“飞地认养”、“庭院经济”、“光伏”等项目,按照项目方案给予适当补助,每年项目部分收益用于低收入农户分红增收。
五、支持“兜底+”精准扶持
11.精准实施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工作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要求执行,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级部门按参保低收入农户予以150元/人引导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部门承担。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工作应坚持区协调、镇(街)、行政村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区级主要抓好总体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等。镇(街)为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项目的申报、建设、监管、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项目的实施都能扎实推进,扶持对象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增收。
第八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项目除产业共富项目外,均需低收入农户、经营主体、帮带负责人等进行自主申报,对有申报困难的低收入农户,村干部、联村干部要及时帮助申报。若当年度未自主申报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项目除产业共富项目、整村连片联合帮带项目外,由区农业农村局每年9月份下发申报通知,各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报表,向镇(街道)申报;各镇(街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现场核实、验收。各镇(街道)审核公示后,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连同佐证材料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情况抽验。
第十条 产业共富项目(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实施范围、申报程序、资金安排如下:
(一)项目范围。聚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支持低收入农户参与发展优势特色种养业和乡村休闲旅游、电商、文创、乡愁产业等新兴产业;农村自然资源开发、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营性集体物业项目,以及在和美乡村创建、田园综合体试点、现代农业产业园、未来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农村综合改革创新试点等实施带动增收的共富项目;入股“飞地”抱团集体经济项目和其他国有平台项目中择优选取风险较小、收益持续稳定的项目。
(二)方案编制。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结合自身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突出帮扶增收效果,充分研判项目可行性和市场前景,认真编制项目方案,并将低收入农户作为受益对象,明确受益方式、受益比例等,促进低收入农户稳定持续增收。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
(三)项目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四)资金安排。产业共富项目(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以资金入股的方式支持发展项目,明确折股量化收益分红比例,项目所属镇(街)低收入农户参与分红(收益分红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分红前已经退出的原低保户不再享受分红权,具体分红方案由镇(街)另行制定)。项目补助资金按项目类别和投资额核定,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补助金额的5%。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实行镇(街)报账制,待项目完工验收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进度滞后、验收评估不合格或存在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镇(街)下一年申报资格。
(五)其他要求。项目建成后,应长期发挥效益。如特殊原因需要中止的,需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意。累计产生效益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应落实替换项目。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拨到相关镇(街道)财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实施农户、行政村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镇(街道)将低收入农户项目补助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起开始执行。
一、起草背景
为巩固拓展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创新产业帮促增收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我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起草依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宁波市共同富裕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农村领域帮扶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起草工作于2024年6月启动,在前期学习了《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宁波市共同富裕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和《2024年鄞州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首善之区工作要点》等有关文件精神,并与奉化区、余姚市等兄弟县市区进行交流,参考借鉴了其低收入农户增收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初稿。随后,我们与区财政局进行了多次对接和修改,不断完善并最终形成《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共7章16条,主要围绕总则、补助范围及对象、补助条件及标准、组织管理、资金拨付、监督与管理、附则七个方面进行制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纳入“浙农帮扶”应用系统的低收入农户(包括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三类人员)及其实际家庭成员。组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国有平台、村集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设立新脱低人员两年渐退期,享受产业发展、创业就业等扶持政策。
(二)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包括:低收入农户农业产业发展、自主创业扶持、经营主体带动增收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产业共富项目扶持、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小额信贷贴息等精准扶持模式。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通过实施产业+、创业+、就业+、项目+、兜底+五方面政策引导,针对性提供低收入农户增收路径,精准实施增收扶持。
1.开展产业发展项目。鼓励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效益相对较好的实用型种植业增收项目,并根据种植规模、成效实行以奖代补,新建(新增)产业项目每户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抚育类产业项目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本年度内购置的生产加工设备按购买价(正式票据)8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已享受政府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
2.鼓励自主创业。低收入农户开设家庭农场、农家乐、来料加工点、农产品加工营销、小作坊、手工业店(摊)、农家特色小吃店(摊)、电商、小经营商店等经营类产业,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开办奖补。
3.扶持大学生子女创业。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毕业5年内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普惠性创业政策之外,凭营业执照一次性享受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4.提供创业贷款贴息。鼓励从事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低收入农户进行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每户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00元。
5.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鼓励村(社)设置村庄保洁、卫生监督、绿化养护、护林巡查、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管护等契合低收入农户人员结构、工作灵活易于开展的专属帮扶岗位,满足低收入农户的就业需求,增加其劳务收入。对当年度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镇(街道)、村(社)进行岗位补助,对每人从事劳务年累计达30天以上,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每个岗位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每人从事劳务年累计达30天以上,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低于5000元的,按照每个岗位实发工资予以补助。
6.构建家门口就业平台。鼓励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生产加工,年加工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年加工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
7.开展产业共富项目。开展农业产业、经营性集体物业等多种形式的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采用“国有主体、村集体代持+市场化运营+低收入农户受益”的模式,建立共富项目和低收入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将低收入农户作为受益对象,收益用于低收入农户分红增收,明确折股量化收益分红比例,项目所属镇(街)低收入农户参与分红,收益分红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具体分红方案由镇(街)另行制定。
8.开发土地流转建设项目。鼓励低收入农户将土地统一流转到镇村,用于发展市场前景好、特色优势强的农业产业项目,对低收入农户在流转土地发包价基础上每年每亩奖补100元。
9.做好增收示范点项目。2020年—2022年增收示范点项目参照《鄞州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鄞农发〔2022〕164号)执行。项目到期或中止后,资金由镇(街)专项用于低收入农户帮扶,相关情况需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或者由区级统筹用于产业共富项目、整村连片联合帮带项目等低收入农户帮扶增收行动。2024年起不再新增增收示范点项目建设。
10.试点整村连片、联合帮带项目。鼓励镇(街)联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第一书记、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农村职业经理人、农村党员干部等谋划实施有市场前景、有特色优势、有增收实效的实用型项目,如低收入农户“飞地认养”、“庭院经济”、“光伏”等项目,按照项目方案给予适当补助,每年项目部分收益用于低收入农户分红增收。
11.精准实施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工作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要求执行,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级部门按参保低收入农户予以150元/人引导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部门承担。
(四)组织管理: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工作应坚持区协调、镇(街)、行政村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区级主要抓好总体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等。镇(街)为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项目的申报、建设、监管、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项目的实施都能扎实推进,扶持对象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增收。
(五)申报与验收: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项目除产业共富项目外,均需低收入农户、经营主体、帮带负责人等进行自主申报,对有申报困难的低收入农户,村干部、联村干部要及时帮助申报。若当年度未自主申报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各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报表,向镇(街道)申报;各镇(街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现场核实、验收。各镇(街道)审核公示后,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连同佐证材料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情况抽验。
(六)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拨到相关镇(街道)财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实施农户、行政村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镇(街道)将低收入农户项目补助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七)监督与管理: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