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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85/2024-119608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区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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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鄞州区货运代理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6 15:52 来源:区商务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21-2024-0002
文件编号 鄞商务〔2024〕43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鄞州区货运代理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2024年鄞州区货运代理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区货运代理业发展,培育货运代理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规模能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发展货运代理业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我区依法经营、专业从事代理类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货运代理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规上货运代理企业,当年营收同比正增长的,按当年营收每5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按当年营收每5000万元给予0.8万元的奖励;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按当年营收每5000万元给予1.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对当年新注册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货运代理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房租10%、20%、30%的房租补助;落户在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及拓展区的企业(以市口岸办认定为准),再一次性给予当年房租1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招商活动补助

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对开展货运代理业推广,推介营商环境,组织相关货运代理招商活动的单位(机构),参加人员规模分别在20(含)-50人、50(含)—150人、150(含)人以上的,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区商务部门参与主办,在宁波市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次不超过2万元、6万元、8万元的补助;在宁波市外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次不超过3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补助。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区商务部门作为指导支持单位,在宁波市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次不超过1.5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助;在宁波市外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次不超过2.5万元、6万元、8万元的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活动总体决算金额,本条同一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货运代理业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九条 企业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园区,各镇、街道及园区受理本辖区管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至区商务局。直属企业直接报区商务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会同区财政局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24年鄞州区货运代理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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