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2024年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了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主要用于支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引进培育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专项支出。我区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范围如下: (一)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省、国家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电商基地、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统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零售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和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一)对列入市级3A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当年纳统网络零售额累计在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二)对当年获得市、省商务部门综合评价考核优秀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中心运营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直播电商基地和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对在市级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年度在自注册成立两个自然年度内,当年纳统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当年办公场地租金50%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申报年度第二年企业纳统网络零售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再延续享受一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八条 企业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园区,各镇、街道及园区受理本辖区管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至区商务局。直属企业直接报区商务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24年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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