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 现将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 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因素分配评分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规〔2024〕26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经〔2024〕2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2、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 3、信息安全; 4、企业上云; 5、省级“云上企业”; 6、国家、省级、市级项目。 二、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二)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1、申报项目为已认定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且已竣工。 2、申报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特征,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项目整体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 (三)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鼓励制造业企业资质提升,首次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证书,认证或发证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2、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 制造业企业首次取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四)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包括数据安全和工控安全。鼓励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加强对区内制造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 (五)企业上云 1、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和《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2、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全省企业上云数据监测系统”并经审核为准。由运营商代理的云服务商完成的上云企业数量计入运营商指标,运营商在完成区下达指标份额基础上给予补助,若未完成指标,不予补助。 3、运营商或者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签订的合同须满三年以上,未满三年以上的,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的次年度指标考核数相应核减。 4、一家运营商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实际产生金额高的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指标;不同运营商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相同或不同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输入平台早的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指标。 (六)省级“云上企业” 为加快培育制造业“云上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鼓励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企业。 (七)国家、省级、市级项目 在企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里,经区经信局推荐,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项目,具体项目由区经信局审核。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补助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按照审计核查确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最高800万元补助。其中项目总投资额超过项目认定申报总投资额30%的,超过部分按30%计算补助额。所有投资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建设要求根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指标,总得分60分以下验收不予通过。对未通过专家竣工验收,或经审计核查确认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限于外购硬件设备、外购工业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未达到项目认定申报时总投资额70%的,或未达到项目总投资800万元条件的,项目不予认可验收通过。 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相应付款凭证为依据,认定投资额。发票开具时间应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付款时间应早于项目竣工日期,所有投资额计算均取经审计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发票金额与已付款金额中孰低值。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可补助投资额、辅助设备投资额和单台(套)金额3万元以下的设备投入。项目可补助投资额包括单台(套)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智能装备投入(不含辅助设备)、计算机硬件设备和外购工业软件及技术。 设备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和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智能制造装备和计算机硬件设备。在财务上须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加工单元、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等智能装备。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包括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设备。对于企业购置先进的二手设备,须提供设备原始购置票据确认离首次出厂购买日期在五年内,但不认可关联企业之间的二手设备转让。自制设备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零部件、材料清单金额核定投入(不含设备维修费),自制设备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制成成套、成台设备,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管理,最终确认金额不得高于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设备,其最终所有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的,以建设期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分类确认为设备投资额。 软件投入: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外购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和办公软件)投入,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技术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2.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按评定结果等级AA级、AAA级(含)以上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三级、四级(含)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信息安全补助 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对区内制造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经评定给予信息安全服务商每家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企业上云奖励 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按确认通过的上云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为准)、以每家上云企业最高不超过1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5.省级“云上企业”奖励 对评上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6.国家、省级、市级项目奖励 对上级无资金奖励的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时间 1.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区经信局提出验收核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2.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奖励、信息安全补助、企业上云奖励、省级“云上企业”奖励、国家、省级、市级项目奖励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1.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填报,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2.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对属地内企业提交的资料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上报区经信局; 3、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和财务核查。 4.经费方案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5.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五、附则 (一)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市级因素分配法安排的资金内发放。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工业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 (四)上述政策奖励实行市、区两级就高不重复原则。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执行期为2024年6月6日开始实施,奖励措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2〕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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