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6-19 08:5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2024年06月19日至06月28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姜小磊,联系电话:0574-87419828。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机高质量发展,提高农机示范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及《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3年度农业农村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3]9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先做后补、扶持社户、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市级农业机械强农建设项目经费;
2.市级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3.开展免费实地检验的工作经费;
4.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经费;
5.创建市级“区域中心”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配套补贴经费;
6.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费;
7.农机安全工作经费;
8.创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奖励经费。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镇(街道)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人员。
第六条 补贴标准:
1.对开展农业机械强农建设项目,创建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市级补助比例为总投资的50%。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区(具、市)补助项目不超过1个;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市级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对开展农业机械强农建设项目,进行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建设,市级资金按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对县域农业种养殖规模或产值前5位的主导特色产业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项目,市级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市级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
3.对实施市级农机科技项目,市级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0%,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款30%的区级配套;
4.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经费按15元/台提取;
5.依法报废旧农业机械,给予农机报废补贴,除小型(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其他农业机械补贴标准按中央农机报废标准执行,对符合规定报废的小型(20马力以下)拖拉机补贴标准在中央标准1000元/台的基础上,区级累加补贴500元/台;
6.对达到市级以上“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区级配套补贴2万元,同一项目不得享受重复补助;
7.新式农机具的试验费,经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认定,给予适当的补助;
8.农机安全工作补助,对按要求正常开展农机安全宣教活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的镇(街道)每年按1万元进行补助;
9.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通过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交区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发文,由区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镇(街道)或者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个人、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农业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原因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农业机械化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需要,现对2021年制定的《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1〕17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修订内容
1、第二章第四条(1)增加:市级农业机械强农建设项目经费。
2、第二章第四条(4)增加:明确小型(14.7千瓦以下)拖拉机补偿标准为1500元/台。
3、第二章第四条(7)增加:农机安全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