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14 11:08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全面提升鄞州区文化产业经济发展水平,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拟定了《鄞州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向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3日。
联系人:陈海燕
电 话:0574-89295246
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a楼
E-mail:gd@nbyz.gov.cn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6月14日
鄞州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公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优秀文化企业的扶持激励,推动产业集聚和业态融合,促进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企业、园区(特色街区)如下:
(1)适用文化企业标准:在本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且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文化企业。
(2)适用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特色街区不低于10000平方米),招商、管理和服务方为同一主体(法人),园区内在鄞州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文化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60%以上。
第二章 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奖励
第三条 实施园区绩效奖励。对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末位的,暂停享受园区(特色街区)各类扶持政策,不推荐申报各级文化产业相关荣誉。
第四条 鼓励园区争先晋优。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市级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60万、45万、3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60万、30万、1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文化企业扶持奖励
第五条 实施企业上规奖励。对新入库的文化娱乐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原规(限)上企业转为文化产业统计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数字文化企业上规的,在享受归属行业补助后,再给予3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六条 实施企业营收奖励。对新注册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文化娱乐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8000万且实现正增长的存量文化娱乐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增速超过区行业平均水平的,再给予2万的额外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引进亿元以上文化项目。对新落地的亿元文化项目,每完成500万元的投资额(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实到投资额)给予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于数字文化企业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展。组织区内文化企业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展览,经备案认定,对组展单位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参展企业按每次每家最高3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争先晋优。首次获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荣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最高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成长型文化企业荣誉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评通过的按首次获评的50%给予奖励,复评奖励仅享受一次。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立足本土文化开发文创产品。对新开发的含有鄞州元素文创产品,在取得知识产权(除商标权)且投放市场后,按研发投入、创意设计、综合效益等指标每年择优评选示范项目,按研发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数字文化产业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文化企业扩大规模。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的规(限)上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3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且增速超过10%的规(限)上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发展。支持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开展创意策划、短视频制作、内容运营等相关服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企业(及机构),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数字视听服务。支持数字视听服务创新升级,对借助前沿技术开发运营的新兴数字视听项目、展现载体、服务平台等,按照项目综合评定,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当年新引进影院项目,且新建四厅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当年对放映设备等进行数字化改造或更新的影院,按照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网络文学相关产业发展。对签约入驻集聚平台的网络作家创办的区内文化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连续三年的房租补助,每年最高1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版权交易(授权)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1.5%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含)以上,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加快数字技术与传统文化产业融合,鼓励重点文化企业在设计研发、物流仓储、营销管理等环节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力。每年择优评选示范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文创办、财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内政策采取同一事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本管理办法兑现时企业因同一事项申报多条政策的,按以上原则处理。享受区内其他特殊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文化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第3、4条补助奖励对象为园区(特色街区)运营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数字文化企业是指以文化创业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的文化企业,主要包括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在线演播等新兴业态,具体行业范围参照《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管理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管理办法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文创办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鄞州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文创办﹝2023﹞1号)文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优秀文化企业的扶持激励,推动产业集聚和业态融合,促进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政策依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
(二)起草过程: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入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研,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听取了各镇街道属地管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与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进行了政策制定的对接、商讨,于2024年上半年拟成初稿。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研讨、修改后,文件内容进一步完善,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政策框架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分为总则、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奖励、文化企业扶持奖励、数字文化产业扶持奖励、监督与检查、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本政策制定的意义及依据,适用的企业、园区(特色街区)标准。
第二部分为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奖励。从实施园区绩效奖励、鼓励园区争先晋优两个角度明确了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补助标准。
第三部分为文化企业扶持奖励。从实施企业上规奖励、实施企业营收奖励、鼓励引进亿元以上文化项目、支持企业参展、鼓励企业争先晋优、鼓励企业立足本土文化开发文创产品六个角度明确了文化企业资助标准。
第四部分为数字文化产业扶持奖励。从引导数字文化企业扩大规模、推动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发展、鼓励发展数字视听服务、支持网络文学相关产业发展、支持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五个角度明确了数字文化产业资助标准。
第五部分为监督与检查。明确了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使用范围和监督检查。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补助要求、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实施时间、旧文废止、解释权等。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