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6-11 10:2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2024年06月11日至06月20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蒋璐,联系电话:0574-87419817。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保障生产安全、节约建设资金、化解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鄞州区推进城乡基层公权力规范运行“三清单一流程”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社)组织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资金,村(社)集体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资金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
第三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要求,严格执行报批备案、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镇(街道)监管、村(社)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镇(街道)职能科室负责项目前期审批和标后监管,交易站负责交易过程的服务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监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负责本村(社)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督。
第五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流程”的相关程序。
1.2万元以下的微型工程,由“三委会”组成村(社)项目管理小组,研究商议形成项目实施决议后,提交“三委会”组织实施。“三委会”应根据“保质择优、合理评选”的原则,根据三家以上的承建单位询价比价,确定施工单位。
2.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微型工程,由“三委会”研究商议形成项目实施决议,决议结果公示3天后,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提交“三委会”组织实施。
3.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由“三委会”研究商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公示15天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结果通过后公示3天后,由“三委会”组织实施。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建议有条件的镇街建立“村(社)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库”,为村级小微工程发包提供储备力量。
(二)项目招投标。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需提供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设计方案、预算、各类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律进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招标应采取整体招标方式,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三)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前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银行转账、现金、银行保函等。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 10%。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四)合同签订。村(社)工程项目须按照规范合同文本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争议处理条款,镇(街道)需在合同签订前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1.10万元以下的微型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将社员代表决议、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备案。
2.实行招投标的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资料、社员代表决议、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备案。
(五)工程质量监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村(社)工程登记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及查处。每个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成立与项目建设相适的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业主单位视情况选择聘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配备监理人员,落实各项监理责任。村(社)工程管理小组、监理机构要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填写质量安全监督相关资料,作为工程资金支付依据。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六)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须坚持理由充分、预先申报、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对确有必要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组价方法、报价浮动率、工程签证等依据确定变更费用,变更金额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10%,先提交“三委会”讨论决策,通过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镇(街道)批准。
(七)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镇(街道)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工程决算。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三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村(社)工程管理小组应参加竣工验收,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派员参加。
1.10万元以下微型工程验收通过后,须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
2.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
群众评议通过后,各村(社)应将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建设方案、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 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收集、整理及归档。重大项目还应由各镇(街道)建立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八)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验收前累计支付进度款应为实际工程款的60%-80%,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核,并扣除工程款2%-5%的质量保修金后支付。工程款的支付须由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
第六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所有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村(社)集体财务账内核算。两个村(社)以上联建的项目必须统一纳入牵头村(社)的账目核算,其他村(社)按合同或约定出资额做好入账工作。
(二)工程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审批制度。联建工程必须在联建村负责人审核会签的基础上再由牵头村联签审批。
(三)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明细账核算。
(四)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对相应“在建工程科目”进行结转,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五)村(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先申请,后支付”原则,各村(社)先在省基层公权力平台填写申请,再按照“浙农经管”平台审批支付流程,对来源标注为“基层运行平台”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推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支付。
第七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村(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镇(街道)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村(社)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鄞州区推进城乡基层公权力规范运行“三清单一流程”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鄞州区推进城乡基层公权力规范运行“三清单一流程”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鄞州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贯彻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办法所称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社)组织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资金,村(社)集体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资金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要求,严格执行报批备案、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镇(街道)监管、村(社)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镇(街道)职能科室负责项目前期审批和标后监管,交易站负责交易过程的服务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监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负责本村(社)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督。
(二)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1.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流程”的相关程序。
(1)2万元以下的微型工程,由“三委会”组成村(社)项目管理小组,研究商议形成项目实施决议后,提交“三委会”组织实施。“三委会”应根据“保质择优、合理评选”的原则,根据三家以上的承建单位询价比价,确定施工单位。
(2)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微型工程,由“三委会”研究商议形成项目实施决议,决议结果公示3天后,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提交“三委会”组织实施。
(3)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由“三委会”研究商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公示15天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结果通过后公示3天后,由“三委会”组织实施。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建议有条件的镇街建立“村(社)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库”,为村级小微工程发包提供储备力量。
2.项目招投标。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需提供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设计方案、预算、各类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律进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招标应采取整体招标方式,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3.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前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银行转账、现金、银行保函等。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 10%。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合同签订。村(社)工程项目须按照规范合同文本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争议处理条款,镇(街道)需在合同签订前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1)10万元以下的微型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将社员代表决议、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备案。
(2)实行招投标的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资料、社员代表决议、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备案。
5.工程质量监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村(社)工程登记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及查处。每个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成立与项目建设相适的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业主单位视情况选择聘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配备监理人员,落实各项监理责任。村(社)工程管理小组、监理机构要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填写质量安全监督相关资料,作为工程资金支付依据。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6.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须坚持理由充分、预先申报、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对确有必要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组价方法、报价浮动率、工程签证等依据确定变更费用,变更金额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10%,先提交“三委会”讨论决策,通过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镇(街道)批准。
7.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镇(街道)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工程决算。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三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村(社)工程管理小组应参加竣工验收,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派员参加。
(1)10万元以下微型工程验收通过后,须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
(2)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
群众评议通过后,各村(社)应将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建设方案、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 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收集、整理及归档。重大项目还应由各镇(街道)建立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8.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验收前累计支付进度款应为实际工程款的60%-80%,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核,并扣除工程款2%-5%的质量保修金后支付。工程款的支付须由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
(三)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1.所有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村(社)集体财务账内核算。两个村(社)以上联建的项目必须统一纳入牵头村(社)的账目核算,其他村(社)按合同或约定出资额做好入账工作。
2.工程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审批制度。联建工程必须在联建村负责人审核会签的基础上再由牵头村联签审批。
3.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明细账核算。
4.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对相应“在建工程科目”进行结转,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5.村(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先申请,后支付”原则,各村(社)先在省基层公权力平台填写申请,再按照“浙农经管”平台审批支付流程,对来源标注为“基层运行平台”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推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支付。
(七)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村(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