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叶献开)

发布日期:2024-06-11 14: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部新城分院

叶献开:

你于2023年04月16日至2024年04月28日止在未注册地点(宁波鄞州知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胃疡)开展诊疗活动(妇科),且开展诊疗活动收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5月27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告〔2024〕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医罚告〔2024〕3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要求,也可到我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且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逾期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