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鄞州区咨询与调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28 12:56 来源:区商务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加快咨询与调查业发展,区商务局拟定了《2024年鄞州区咨询与调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站意见反馈等方式向区商务局提出反馈意见,联系人:卢斌,联系电话:0574-89298264,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57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附件:《2024年鄞州区咨询与调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202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咨询与调查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规范咨询与调查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咨询与调查业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咨询与调查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依法经营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24类(2017版)咨询与调查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社会经济咨询、审计及税务服务 、市场调查、健康咨询、环保咨询、体育咨询、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服务企业等。
第三章 咨询与调查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提升区域咨询服务业水平。对首次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咨询与调查业企业,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新入库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入库企业,同比增速达8%及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入库企业,同比增速达5%及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
(三)当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入库企业,同比增速为正增长的,按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
新入库奖励企业同时申报做大做强奖励,则需扣除规上新入库营收门槛,每家企业不高于2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咨询与调查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八条 企业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园区,各镇、街道及园区受理本辖区管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至区商务局。直属企业直接报区商务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咨询与调查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咨询与调查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规范咨询与调查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
(二)起草过程:《2024年鄞州区咨询与调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贯彻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关于促进咨询与调查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保障措施
企业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园区,各镇、街道及园区受理本辖区管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至区商务局。直属企业直接报区商务局。
四、附则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