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风言风语遭辞退 倾心调解护权益
【案情简介】
刘某,某镇社区矫正对象,于宁波市鄞州区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4月,某物业公司以刘某未严格履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讨要说法未果,向某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此案进行研判,由于该案当事人身份存在特殊性,不及时调处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由两名调解员组成调查小组,一起去企业实地核查实际情况。了解事实情况如下:
刘某于2021年9月份入职,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次年9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刘某继续在该物业公司上班,工资照常发放。2024年4月初,某物业公司得知刘某私自给停车场的来客打开电子栏杆并收取停车费用,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以物业公司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物业公司一直未予理睬,并禁止刘某进入公司。
掌握情况后,调解员明确了本案的争议:一是刘某索取双倍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该物业公司解雇刘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厘清本案焦点问题后,调解员采取逐步调解的方式稳步推进。第一步,安抚刘某。调解员单独和刘某沟通,向其说明某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物业公司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听完调解员的释法,刘某的心情明显得到了安抚。随即调解员又告知刘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若因为解雇一事在某物业公司蹲点、堵人甚至闹事,而非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可能构成再次犯罪,最后被撤销缓刑。刘某听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妥善解决争议,承诺不会做出过激行为。
第二步,沟通企业。调解员先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层面进行引导,刘某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家里还有两个女儿,他的工资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没有妥善解决,不仅容易引起刘某再次犯罪,还可能让一个幸福家庭走向破碎。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了解后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赔偿。
接着调解员又教育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因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提出的11个月双倍工资诉求于法有据,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此外,周某应当以此为戒,及时与公司内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而后关于刘某是否私自收取停车费用,由于某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不能作为事实认定,某物业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刘某支付赔偿金,某物业公司对此表示认同。
第三步,协调双方。调解员见时机成熟,组织了双方“面对面”调解,并提供了调解方案:一方面,依法赔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某物业公司支付刘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一方面,互相理解。刘某收到赔偿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取走个人物品;企业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再就业。最终,双方均表示同意,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象相对于企业而言,在经济上、社会资源、自身法律素养方面都属于弱势一方。调解员通过及时研判风险、认真走访调查,积极引导双方互相谅解,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画出个人、企业、社会多方利益的最大同心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