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航运业运力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在鄞实体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在中国交通运输部、信用宁波等官方网站上无黑名单记录,承诺在本区连续经营6年以上并达到安全生产规范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在鄞实体经营现有企业)。
连续经营6年按获得本政策扶持的运力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之日起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在鄞实体经营现有航运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的新建船舶、购置船舶、融资租赁购置船舶等新增运力;新落户航运企业的开业运力,落户时间按照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用时限
2024年 X月X日后在鄞州区完成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运力。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奖励)标准
1.新增运力
(1)新建船舶。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新建普通货船或国外购置吨位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60元;新建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60元。
(2)融资租赁船舶。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海外的船舶:新增普通货船吨位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60元;新增危险品船舶吨位达到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60元。
2.开业运力
对在鄞新设经营实体的,以新建及从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奖励:开业运力在4万载重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开业运力奖励与新增运力补贴可以重复享受,开业运力奖励船舶仅指新建及从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不含光租船舶),且普通货船单船载重吨在40000吨以上;危险品单船载重吨在4000吨以上。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资格
在鄞实体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在中国交通运输部、信用宁波等官方网站上无黑名单记录,并承诺在本区连续经营6年以上并达到安全生产规范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在鄞实体经营现有企业)。
连续经营6年按获得本政策扶持的运力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之日起计。
第九条 主要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区港航中心可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获得的,无需再提供。
1.“新增船舶运力”扶持申报材料
根据新增船舶方式选择第(1)、(2)项对应材料写
(1)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新建)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购置)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融资租赁)
(2)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新建)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购置)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融资租赁)
(3)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建船舶除外)
(5)新建或国外购置船舶需提供船舶运力备案文书(液货危险品船舶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运力批件)(购置合同)
(6)融资租赁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融资租赁合同
(7)在建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载有船舶开工日期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以融资租赁形式建造的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材料由区港航中心与申报企业共同收集核验。
2.“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报材料
(1)鄞州区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
(2)鄞州区航运企业开业运力承诺书
(3)鄞州区航运企业开业运力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6)企业开业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7)企业开业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8)来源为新建或国外购置的企业开业船舶需提供船舶运力备案文书(液货危险品船舶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运力批件)
(9)来源为融资租赁的企业开业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融资租赁合同
第(4)-(9)项材料由区港航中心和申报企业共同收集核验。
第十条 相关操作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奖励项目材料要求,向鄞州区港航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部门审核。
(1)区港航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和奖励金额进行初审。
(2)区交通运输局核查有关资料,确认补助资格及金额(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审计)
(3)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应开展调查并重新组织审核。
(4)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审议。
第五章 资金的核准及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的核准与拨付流程
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审议确定补助资金并联合发文,补助资金通过区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中心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
1.新增运力补助资金的拨付。现有及新落户企业运力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对新建船舶(普货船舶40000载重吨及以上、液货船舶4000载重吨及以上)及国外购置船舶(普货船舶40000载重吨及以上;危险品船舶4000载重吨及以上),固定投资必须有效入库(由区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次年一次性拨付。
2.开业运力奖励资金的拨付。开业运力奖励原则上次年拨付奖励资金。资金审核时限为30天,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和船舶营运证日期为准。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港航中心确定扶持的方向、重点及对象,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政策指导、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进行核实。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与拨付,及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核定。
第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补助和奖励的船舶须在本企业登记、连续营运服务时间超过 6 年(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灭失、全损、或企业破产的除外)。如企业船舶未按承诺营运,其补助和奖励资金由交通部门督促退还,营运不足 3 年的,应按约定全额退还;满 3 年不足6年的,按比例(实际营运的月数/72 个月)退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不享受当年的补助和奖励。如同时符合区级其他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依法追还补助和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酌情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2024年X月X日前已获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的企业,补助标准仍参照2023年《鄞州区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交〔2023〕69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4年X月X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鄞州区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交〔202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新建)
1.2.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购置)
1.3.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融资租赁)
2.1鄞州区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
3.1.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新建)
3.2.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购置)
3.3.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融资租赁)
4.鄞州区航运企业开业运力承诺书
5.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
6.鄞州区航运企业开业运力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