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宁波鄞州国康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5-16 15: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部新城分院

宁波鄞州国康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规定为2名患者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患者医疗措施,未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药品,未按照《浙江省超声检查存图规范》要求进行影像存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20231102作出甬鄞卫医罚〔202313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你单位应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如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甬鄞卫医催〔2024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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