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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969771/2024-11982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张某瑶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4-08 15:04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3)230号
案由 申请人张某瑶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答复》的不予立案。
申请人 张某瑶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2023-12-07

申请人张某瑶。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瑶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答复》的不予立案,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收悉。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进行补正,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经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寄送投诉举报书至被申请人处,2023年9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答复》,申请人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答复》的不予立案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和投诉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处理,行政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申请,同年9月20日到被举报人现场检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同年9月2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根据调查情况,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期间,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被举报人拒绝调解。同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答复》,针对举报告知申请人“经查,未发现该公司有相关违法行为,不予立案”,针对投诉告知申请人“该公司拒绝调解,调解终止”。二、被申请人针对举报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视频资料以及相关书证,已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的相关要求。申请人所称的支架扭转的“吱吱”声存在于产品视频背景音效中,被举报人未在产品详情页面作出任何产品旋转附带卡点音效的描述或承诺。在产品视频中添加“吱吱”音效,仅为视频制作手段,并非对产品功能、性能的实质性描述。案涉商品为显示器支架,是用于支撑和调整显示器高度和角度的装置。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产品视频中的“吱吱”音效不构成欺骗、误导进而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被举报人提供该款型号的某品牌显示器支架的相关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综上,申请人举报的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本机关查明:2023年9月9日,申请人在抖音网上购物平台宁波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某官方旗舰店”购买可调式显示器支架1份,支付人民币127.5元。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没有其商品界面视频中旋转调解方向时的吱吱声,存在虚假宣传,通过邮寄《投诉书》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提取案涉商品开箱视频、网页详情页介绍、产品功能测试报告、产品载重测试报告和采购合同。被申请人认为产品视频中添加“吱吱”音效,仅为视频制作手段,并非对产品功能、性能的实质性描述,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办理答复、投诉书、居民身份证、商品购买页面截图、可调式显示器支架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单、投诉书及邮寄信封、投诉举报办理答复及邮寄凭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可调式显示器支架开箱视频、网页详情页照片、产品功能测试报告、产品载重测试报告、采购合同、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提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请人举报的案涉商家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负有调查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经核查认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商品的视频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从案涉产品的开箱视频及网页详情页信息可知,视频中的“吱吱”声为视频制作过程中添加的音效,并非对产品功能或性能的虚假描述,亦不会对一般消费者造成误导或欺骗,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确认不予立案违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答复》的不予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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