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矿罚〔2024〕001号)

发布日期:2024-04-01 11: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华**: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华**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未经依法办理用矿手续,于2022年11月擅自在塘溪镇华山村开采黄泥2064立方米,违法所得计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贰拾伍元陆角整(78225.6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

情况的事实;

3、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地点现状、开挖

情况等的事实; 

4、宁波市华弘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鄞州区2022

年第四季度建筑石料价格的评估意见书》[甬华估(2022)第1-158

号],鄞州区2022年第四季度黄泥的评估价格为37.9元/方,证明在

违法行为发生时段,鄞州区黄泥的市场价格为37.9元/方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你(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参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矿产资源类序号19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2.依法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贰拾伍元陆角整(78225.6元);

3.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陆拾柒元柒角整(23467.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波、*利

电  话:0574****3961

地 址 :宁波市鄞****东路228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