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管理审批对象 1.本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中层及以下干部。 2.退休三年后正处级区管干部。 3.退休后副处级区管干部。 以上人员由我单位审批。现职区管干部及退休三年内正处级区管干部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审批,按《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鄞组通〔2019〕7号)文件办理。 二、严格登记备案 按照《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甬公通字〔2013〕137号)要求,我单位要及时做好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对退休区管干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从外单位调入人员要及时办理新增手续,对调出本单位或辞职人员要及时办理转出或撤销手续。 三、严格审批把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鄞组通〔2019〕7号)文件精神,由我单位审批的干部因私出国(境),参照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时间、次数要求,认真把好审核审批关口。 1.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一年内不超过1次,旅游一般不超过10天,其中赴南美国家,可视情延长1-2天,探亲一般不超过15天。探亲的探望对象主要是国(境)外定居、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其中参加在国(境)外留学子女的毕业典礼,可视作探亲。申请探亲的,还需提供:国(境)外定居或工作证明、留学证明或学校毕业典礼邀请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2.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在同一时间段,一个科室内干部因私出国(境)最多1名。 3.在职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时,若需请假的应向单位办理好外出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材料与因私出国(境)审批材料一并报送办公室。 4.党员干部在外停留1个月以上的,应由我单位向有关部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5.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可根据需要酌情审批,每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严格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中保管,在职干部、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3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 五、因私出国(境)纪律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请示报告制度,在国(境)外期间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不得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对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或更改出国(境)路线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发文之日起,原文件《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鄞农林发〔2019〕8号)自动废止。 附件: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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