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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3260229/2024-11730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赵霞限期拆除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3-20 16:56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赵霞:

由于你个人原因,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鄞州综执拆决字〔2023〕第002798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实,2023年11月左右,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百丈街道雍和苑X幢XX号XXXX室擅自建造两处构筑物。其中 1、房屋北面有一长方形的构筑物,顶部为玻璃顶,框架结构为钢制,长约 2.4 米,宽约1.1 米,面积约为 2.6 平方米;2、房屋南面有一“L”型构筑物,用途为雨棚,框架结构为钢制,面积约为 6 平方米。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认定,上述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经查,你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百丈街道雍和苑X幢XX号XXXX室建造两处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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