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878/2024-117213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函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守信承诺)提醒函 |
发布日期: 2024-03-15 09:00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相对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最长为三年,最短为三个月),对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你(单位)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及信用修复条件具体如下: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自然人<5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为三年,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四、除上述三点外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但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五、信用修复需要提供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材料 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宁波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请登录相应官网查询和消除。 信用修复事宜咨询电话:0574-89296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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