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潘火街道矮柳工业区周边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分南北两侧:北侧地块为东至沧海路(不含沧海路1928号),南至兴宁府(不含),西至河流,北至柳明苑(不含);南侧地块为东至原华泰厂房(不含),南至兴宁路,西至百宁街西侧绿地(不含),北至河流,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住宅97户,建筑面积约7196平方米,非住宅4户,建筑面积约5356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潘火街道矮柳工业区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潘火街道矮柳工业区周边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潘火街道矮柳工业区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潘火街道矮柳工业区周边地块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分南北两侧:北侧地块为东至沧海路(不含沧海路1928号),南至兴宁府(不含),西至河流,北至柳明苑(不含);南侧地块为东至原华泰厂房(不含),南至兴宁路,西至百宁街西侧绿地(不含),北至河流。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共涉及住宅97户、建筑面积约7196平方米,非住宅4户、建筑面积约535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三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12月18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宁波市三级地段,住宅用房,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1998年建成),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792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5.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6.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共有2处,一处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的雅澜和府,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套型为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130档;一处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的禾晓雅苑、瑞晓雅苑,房屋地段等级为四级,套型为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130档。具体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 本项目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12月18日,按照比较法评估: (1)本项目中位于潘火街道的雅澜和府,宁波市三级地段,住宅用房,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0年(期房),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010元/平方米。 (2)本项目中位于中河街道的禾晓雅苑、瑞晓雅苑,宁波市四级地段,住宅用房,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0年(期房),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91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3)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5)产权调换房屋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从搬迁之月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发。房屋征收部门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提供周转用房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项目中商业用房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12月18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沿百宁街商业用房,宁波市三级地段,商业用房,砖混二等结构,沿街地面一层,一间门面,建筑面积略,门面宽3.6米,进深12米,层高3.5米,使用年限为25年(1998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4180元/平方米。 本项目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1)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星辰路的文庭景苑商业用房(现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二级。 产权调换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12月18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沿街地面一层,一间门面,建筑面积略,门面宽3.3米,进深10米,层高3.9米,使用年限为3年(2020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5,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984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工业用房 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采用土地调换方式,调换土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的联胜盐场,系工业用地。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商业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值或者建筑面积相当,并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工业被征收房屋和调换用地,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 3.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其中商业、办公用房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工业、仓储用房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提供周转用房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八、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其中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九、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可视情况延长一定时间作为续签期,具体续签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本项目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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