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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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3-12 11:30
信息来源:
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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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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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1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元/平方 |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其中瞻岐、咸祥、塘溪、东吴、五乡、云龙、姜山、横溪八个镇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 二、下列项目按差别累进收费标准执行: 高层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列单体建筑高度(以“H”表示)分别分类累进收费:①H≤24米,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②24<H≤5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③50<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④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建筑高度按室内±0.0标高起算。 三、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由区住建局提供证明);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由区残联提供证明);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由受捐赠单位提供证明);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住建局提供证明)、“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由区农办提供证明);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堤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除用于商业、商务、办公等经营性部分外); (七)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提供证明); (八)鄞州区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予以免征或减征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提供证明)。 四、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浙价房[1997]209号 浙财综字[2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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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绿地占用费 | 日/元/平方米 | 详见附件 | 甬财政字[2000]568号、甬价房[2000]328号.pdf 鄞价[2001]105号、鄞财综[2001]66号.pdf |
| 3 | 绿化补偿费 | 元/株、元/平方米、元/米 | 详见附件 | 甬财政字[2000]568号、甬价房[2000]328号.pdf 鄞价[2001]105号、鄞财综[2001]66号.pdf |
| 4 | 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 | 元/天/平方米、元/平方米 | 详见附件 | 甬价管[2007]53.pdf 、 鄞价[2009]71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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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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