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服装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博物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以适应陈列需要、研究需要和馆藏缺项文物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正常开展文物征集工作和规范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受赠、文物收购、文物调拨等均属文物征集工作范畴。
第二章 征集工作要求
第三条 鉴于文物征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文物征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物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文物征集必须对文物做出征集前的科学评估,报馆领导审批。
第五条 文物征集或接受捐赠后,文物流传经过和征集情况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征集工作程序
第六条 保管部门根据馆藏文物结构的需要,提出可以征集的文物对象。
第七条 保管部门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拟征集文物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做出准确的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并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
第八条 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征集人员应与文物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购价格,报馆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征集的文物,征集人员应按文物编目工作的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并登账,移交保管部门并报财务部门注账。
第十条 保管部门应按照文物编目工作要求,建立藏品档案,办理文物入库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重要文物捐赠应举办捐赠仪式。
第十二条 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
第四章 建立文物征集档案
第十三条 文物征集的过程和文物捐赠档案是记载文物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文物征集人员和相关部门应重视收集和整理文物征集资料工作,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文物征集档案包括:
1、保管部门会同征集人员拟出的文物征集报告;
2、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
3、文物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重要文物征集的简报、宣传资料及新闻稿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 根据本馆制定的文书立卷归档的原则,档案资料室负责文物征集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