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2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2-23 08: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科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2023年度东钱湖河道清淤疏通工程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街道

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本项目清泉山庄河道疏通工程位于东钱湖镇高钱小学南侧、高钱生态村安置小区六期北侧。目前仅有一条临时导流将该河段与高钱河连接,底宽 1m,底高程约为 1.5m,两侧采用槽钢临时支护,底高程高于周边河网常水位,因此过水断面无法满足地块排涝要求。为改善区域排涝及河道水质,本项目拟对现有河道进行疏通至高钱河。河道疏通中心线长 134m,疏通后河道宽度 5m 与上游已建河道宽度一致。疏通部分河流段永久占地面积 395m2,箱涵段临时占地面积 286m2。 本项目东福社区内河、钱湖丽园内河、隐学山庄内河、清泉山庄内河河道两岸主要为居住小区,随着时间的推移河道内淤泥淤积愈发严重,河底淤泥厚度为 0.2~0.6m,部分河道淤泥厚度达 1.2m,河道淤泥堆积导致水体流动性变差,削弱了河网调蓄及行洪排涝的能力;并且河底淤泥会产生底泥污染,影响河道水质。为改善河道排洪能力,改善隐学山庄清淤段 2023 年度东钱湖河道清淤疏通工程项目河道水质,拟对上述河段开展清淤工作。河道清淤中心线总长 1793m,平均河宽 10m,总清淤量为 3587m3。

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重点变化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重新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严格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 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甬美丽办发〔2017〕5 号)和《2020 年度宁波市建筑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甬建发〔2020〕35 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六、本项目部内设置临时厕所和化粪池,项目部内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纳管标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车辆、机械清洗废水以及淤泥固化后尾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后,回用于车辆清洗、道路清扫、施工场地洒水以及清淤水使用,不外排。 七、在清淤施工段,各类产噪设备应放置于距离住宅楼 9 米外区域,每日工作时长控制在 8 小时内;在河道疏通段,各类施工机械应避免在距离教学楼 15 米范围内长时间作业,每日工作时长控制在 8 小时内。夜间10 时至次日 6 时禁止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机械应避免在靠近住宅楼、学校的范围内长时间作业。靠近教学楼侧的施工围挡采用隔音围挡,隔音量大于 10dB。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 70dB(A),夜间 55dB(A)。 八、本项目施工期固废暂存、处置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要求。一般固废贮存应按照要求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一、大气影响及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主要来自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车辆运输带起的扬尘、机械车辆尾气、于河道底泥产生恶臭气体等。 材料和弃土堆放、车辆进场道路产生的扬尘在采取设置围挡和遮盖、洒水抑尘、保持道路整洁及控制施工车辆车速等措施后,可有效控制扬尘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 运输车辆及一些机械动力设备排放的废气,污染源为无组织排放。总的排放量不大,影响范围有限。 清淤过程中由于河道底泥经过长期沉积,富含腐殖有机物,在受到扰动和暴晒时,会产生恶臭气体,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为降低恶臭影响,可通过喷洒生物除臭剂进一步抑制厌氧菌的活性,降低恶臭气体产生,降低施工阶段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临时淤泥堆场设置在距离最近的敏感目标70m 以外,另外需尽量缩短淤泥在堆场的停留时间。对临时淤泥堆场定期喷洒抑臭剂。 二、水环境影响及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车辆机械清洗废水、淤泥固化尾水、基坑排水,主要污染物为 SS、CODCr、氨氮等。另外项目在进行围堰施工时,会对施工区域的水质产生短期的影响。 项目在施工初期,由于围堰施工在作业场地周围将会局部的扰动河底,故而会使局部水体中泥沙等悬浮物增加,在距施工点200~300m 外,悬浮泥沙的影响很小且随着施工的结束,这一影响将很快消失。 施工项目部内设置临时厕所和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不直接外排。 施工车辆清洗废水、淤泥固化尾水、基坑内经常性的排水均收集至沉淀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回用于施工工序,或用于清泉山庄段的清淤作业,不外排。 三、声环境影响及措施 本项目河道清淤段的设备噪声值较低。在所有设备连续运行且不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的情况下,距离设备 5 米处的噪声预测值已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 70dB 要求,距离设备 9 米处的噪声预测值可以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区昼间 60dB(A)的标准值。 疏通段的主要噪声源为施工机械,包括自卸汽车、挖掘机、推土机以及抽水泵,其中抽水泵的噪声值相对较低。在所有设备连续运行且不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的情况下,距离施工机械 9 米处的噪声预测值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 70dB 要求,距离施工机械 15 米处的噪声预测值可以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区昼间 60dB(A)的标准值。 本项目施工期应根据现场居民区的分布状况合理规划车辆线路、产噪设备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在清淤施工段,各类产噪设备应放置于距离住宅楼 9 米外区域,每日工作时长控制在 8 小时内;在河道疏通段,各类施工机械应避免在距离教学楼 15 米范围内长时间作业,每日工作时长控制在 8 小时内,并且建议靠近教学楼侧的施工围挡采用隔音型围挡,隔音量大于 10dB。 四、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施工期固废主要是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弃土、拆除、固化淤泥以及施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废油漆、废机油等。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避雨存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物料废包装收集后避雨存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淤泥固化采用自然风干的方式,干化后的淤泥由专用密闭转运车辆运输至宁波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建筑材料资源化利用。 工程弃方属于建筑垃圾,多余的土方运往鄞州区李花桥 14 号码头进行中转处置,工程弃土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封闭措施,严禁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现象,对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在河道疏通施工过程中会对现有部分混凝土道路、构筑物以及临时导流沟使用的槽钢进行拆除。通过卡车运送至宁波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资源化利用。 除施工垃圾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油漆、机油或润滑油。废弃的油漆及油漆桶以及油类物质均应作为危险废物在指定地点进行暂存及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全部由项目部内设置的危废贮存库临时存放,贮存库面积 6m2且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生态影响及措施 本工程施工期将破坏占地区内的水生物结构和河道边坡的植被,但是由于占地面积较小,且工程建设完成后河道通过自身恢复可以演变成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施工完成后将对护坡破坏的植被进行生态修复,因此,不会影响本地区的生态结构和功能。 本工程施工期对水生植物量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是局部的、暂时性的。本工程施工期对水生植物产生的影响较小。 本项目施工范围较小,施工时间短,总体对水生浮游生物影响较小,施工结束后可自行恢复到施工前水平。 在干式清淤段,受表层淤泥的剥离与清除也会造成底栖生物的直接损失。在生境恢复的前提下,底栖生物大约 5~6 个月后主要结构参数将与施工前或邻近的未施工区域基本一致,不会影响底栖生物多样性。 清淤工程施工对鱼类的不利影响较小且是暂时的,项目建成后,对鱼类的影响消失。 项目开工前需本工程扰动范围内的园地进行表土剥离,实施单独清理和堆存,后期用于本项目场地绿化覆土,以减少采土规模,尽快为植被恢复提供良好的土壤条件。 施工设施用地结束后须尽快进行土地整治,避免形成新的水土流失。植被恢复中应以乡土树种为主,注意灌木和草本的合理搭配,兼顾其绿化效果和水土保持效益。结合现有方案,河道疏通段在施工完成后应对河道护岸周边区域进行绿化,绿化面积477m2,主要以马尼拉草皮为主,并在草皮上搭配红花继木种植。 六、土壤及地下水保护措施 危险废物贮存库应防风、防雨、防晒,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渗漏液也无法外溢进入环境;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防渗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淤泥固化场防渗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2月26日至2024年03月01日(5个工作日)

· 公示时间:  2024-02-23

·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0574-88225125      传真:  0574-88225125  

·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F9窗口(蕙江路567号)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