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解纷化数案,案结事了促双赢

发布日期:2024-02-01 14: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宁波鄞州某装饰公司等5家公司陆续向李某购买集装箱板房,并支付了相应的定金,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同年九月,订购的集装箱板房如期送到并通过验收,但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宁波鄞州某装饰公司等5家公司并未支付尾款,于是李某及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宁波鄞州某装饰公司等5家公司共同向云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云龙镇“老林工作室”立即选派姚玲飞、徐惠明两位调解员开展调解,并由司法所全程跟进指导。经过对双方的问询了解,调解员总结出两大难点:

一是系列案件的协同处理。本案为李某与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宁波鄞州某装饰公司等5家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纠纷,属于系列案,需要与李某、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六方持续沟通,协同处理难度较大。但是在此过程中,如能顺利化解,则可以促进李某与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五家公司多起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双方也仍能继续维系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共赢。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本案中,李某与各个公司之间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的证据,在经过双方确认,上述微信记录均满足以下条件,即:1.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是当事人双方;2.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方法具有合法性;3.提供的微信证据真实和完整,并且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对上述难点的予以突破之后,调解员拟定了以下几项调解措施:

其一,事前沟通,建立多方联系。收到调解案件后,调解员老师在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后,不仅与几方当事人都取得了联系,找到了案件中五家公司法人或者委托授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还就本案中的重难点与法官、律师等进行探讨,依托律云服务团、共享法庭等,确保案件进展于法有据。

其二,事中协调,增进双方了解。在与李某、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公司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始终秉持着“依法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争取案件双方的信任,并且就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沟通,从而达到案件各方满意的调解结果。

其三,事后回访,推动案结事了。五份调解协议在一个案件中签署完毕后,为了使得案件能够圆满解决,在临近付款期限前,调解员老师再次拨通了这五家公司的电话,希望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调解协议。后,五家公司均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履行。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1.宁波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李某尾款共3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2.宁波鄞州某装饰公司支付李某尾款共625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325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

3.宁波某装饰公司支付李某尾款共6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4.鄞州区某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尾款共25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5.宁波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尾款共4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例点评】

本案系李某与宁波某建筑工程公司、宁波鄞州某装饰公司等5家公司的定作合同系列案,涉及数家装饰公司,且背后牵涉到农民工就业、已承接的装修工程推进等民生问题。云龙司法所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因案制宜,柔性解纷,将事前沟通、事中协调、事后回访贯彻落实到位,敏锐感知企业痛点,帮助协调企业解决相关经营困难,既保护了原告合法利益,又让被告中的数家企业渡过难关,为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让纠纷解决跑上“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