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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1636/2024-12439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邱隘镇
生成日期 2024-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关于印发《邱隘镇综合执法案卷互评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0 15:23 信息来源: 邱隘镇

文件编号 邱政〔2024〕39号
正文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关于印发《邱隘镇综合执法案卷互评细则》的通知


邱隘镇各下沉执法部门、司法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邱隘镇综合执法案卷互评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镇政府代章)

2024年12月2日


邱隘镇综合执法案卷互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邱隘镇下沉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交流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互评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邱隘镇各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案卷互评工作。

第三条 执法案卷互评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通过互评发现下沉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邱隘镇镇政府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执法案卷互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即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和权限;

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遵循了法定的步骤、时限和方式,包括执法前是否亮码;

3、执法依据是否合法,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有效,适用是否正确。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

1、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避免滥用职权、过度执法等问题。

三、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1、文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清晰,无涂改、伪造等情形;

3、是否正确引用了法律依据,法律名称、条款项目引用是否全面、规范。

四、行政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

1、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涵盖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2、装订是否整齐、有序,页码是否连续、完整;

3、是否存在缺失、遗漏等情形。

第五条 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有一项内容不符合标准即判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实行百分制,扣除不符合内容项的相应分值,余分即为评查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的文书按所占分值自动累加,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评查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90分以上为优秀卷,71至89分为合格卷,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三章 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执法案卷互评采取自我评查、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我评查:各下沉执法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本部门形成的执法案卷进行定期自我评查。

互查互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镇司法所配合,各下沉执法部门之间开展互查互评,对涉及企业、公民影响深、范围广、执法难的重点执法案件进行评查。

第七条 评查程序如下:

制定评查方案:明确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成立评查小组:确定评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抽取或提供案卷:由下沉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由评查小组随机抽取。

进行评查:评查人员依照评分标准对案卷进行评查,确定分值。

提交评查报告:评查小组向邱隘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提交评查报告,包括评查对象、评查人员、评查案卷的数量、等次评定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反馈与整改:邱隘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将评查意见向被评查的下沉执法部门进行反馈,被评查的下沉执法部门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评申请。被评查的下沉执法部门应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 邱隘镇纪委、监察办、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和司法所应加强对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

第九条 对于在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执法案卷,邱隘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评查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评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下沉执法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邱隘镇司法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邱隘镇司法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镇政府代章)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