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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85/2024-12343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区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4-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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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6 08:32 来源:区商务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21-2024-0006
文件编号 鄞商务〔2024〕104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现将《2024年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2024年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专项资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注册的市、区二级菜篮子基地及菜篮子工程相关企业,鄞州区应急储备供应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五条  新建菜篮子基地补助:新申报菜篮子基地(企业),必须依照基地的相关标准,由基地申请,所在镇(街道)初审,区商务局复审,报市商务局考核验收后被确定为市级菜篮子基地的,当年给予5万元补助。

第六条  应急储备补助:按照储备企业签订的鄞州区主要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协议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分档给予补助:

1、对蔬菜储备量达50吨(含)至100吨给予2万元补助,储备量达100吨(含)至150吨给予4万元补助,储备量达150吨(含)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

2、对蛋品储备量达5吨(含)至10吨给予2万元补助,储备量达10吨(含)至20吨给予4万元补助,储备量达20吨(含)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

3、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矿泉水、面包等)应急保供储备达到10万份(含)给予5万元补助。

4、生猪活体应急保障储备,按下达计划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按每头生猪30元标准补助。

5、冻猪肉应急保障储备,按下达计划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按中标协议价进行补助(每吨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补助)。

第七条 企业参展补助: 鼓励市、区菜篮子基地及菜篮子工程相关企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参展的宁波市年货展销会、中国(宁波)食品博览会、“味美浙江”宁波美食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等民生类展会活动,根据提供的参展发票,对其发生的摊位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报所在镇(街道)初审,各镇(街道)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年度储备台账、储备商品相关购销凭证、年度检查情况及第三方审计结果等,核定并兑现补贴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的补助与使用按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度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政策多项条款的,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取消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措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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