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51490/2024-123327 |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网络征集)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11-21 10:32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草案全文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站意见反馈等方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反馈意见,公示期: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02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蒋小磊,联系电话:0574-87419828;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为促进补贴资金发放,根据省市区补贴资金拨付要求,尽快落实资金拨付,现将征求意见时间缩短,《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时间从30日缩短到7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1日 鄞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和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4-2026年宁波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4〕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每年度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中央、市级补贴资金规模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范围确定为21大类45个小类120个品目(附件1)。并按照资金规模与需求量较一致的原则,对品目内所有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11品目(附件2)。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 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比以上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一机具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收割打捆一体机、谷物烘干机等补贴机具,实行区级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累加。打(压)捆机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一比一累加,新型农机试验与推广机具补贴额按市级补贴额的一比一累加。 补贴标准具体详见《宁波市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上级在2024-2026年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补贴手续可以至区农机办证窗口、镇乡(街道)农机站、手机APP办理。 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对购置享受区级配套资金机具的对象,需先申请,后自主选择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并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支付购机款并提供付款凭证。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购机者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办理补贴申请,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或“农机补贴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外地户籍购机者另须提供申请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补贴对象另须提供所购机具的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 (三)审核和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甬农发[2019]254号)有关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按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部门。 (四)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区级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整理,镇(街道)应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为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将受益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操作,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及时开展对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业农村部门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鄞州区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多头申请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文件精神处理。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定为2024-2026年,在新政策未出台前,继续延用此政策。 附件:1.鄞州区2024-2026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 2.鄞州区2024-2026年区级新型农机试验与推广机具范围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中央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 从全国2024-2026年补贴机具范围25大类55小类155品目中选取,共设21大类45小类120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微灌设备 4.1.1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瓜类采收机 5.3.4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生物质气化设备 8.1.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2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设备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果蔬分级机 17.1.2果蔬清洗机 17.1.3水果打蜡机 17.1.4果蔬干燥机 17.1.5脱蓬(脯)机 17.1.6青果(豆)脱壳机 17.1.7干坚果脱壳机 17.1.8果蔬去籽(核)机(中央新增) 17.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茶叶初加工机械 17.2.1茶叶做青机(中央新增) 17.2.2茶叶杀青机 17.2.3茶叶揉捻机 17.2.4茶叶压扁机 17.2.5茶叶理条机 17.2.6茶叶炒(烘)干机 17.2.7茶叶清选机 17.2.8茶叶色选机 17.2.9茶叶输送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中央新增)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拉幕(卷帘)设备 21.1.2加温设备 21.1.3湿帘降温设备 附件2 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区级 新型农机试验与推广机具范围 (共11品目) 1.多用途旋耕机 2.纯电动耕作机械 3.农产品烘干设备 4.烘干机粮食输送装置 5.金属粮仓 6.稻田开沟机 7.水田埋草器 8.平床式静态谷物烘干机 9.水田除草机 10.小型马铃薯生产作业机 11.投饲机 一、制订原因 原有的《鄞州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鄞农发〔2021〕161号)已到期。为加快农业领域“两新”工作,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和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4-2026年宁波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4〕149号)的文件精神,重新制订了《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二、制订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每年度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中央、市级补贴资金规模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范围确定为21大类45个小类120个品目(附件1)。并按照资金规模与需求量较一致的原则,对品目内所有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11品目(附件2)。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 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比以上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一机具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收割打捆一体机、谷物烘干机等补贴机具,实行区级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累加。打(压)捆机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一比一累加,新型农机试验与推广机具补贴额按市级补贴额的一比一累加。 补贴标准具体详见《宁波市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上级在2024-2026年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补贴手续可以至区农机办证窗口、镇乡(街道)农机站、手机APP办理。 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对购置享受区级配套资金机具的对象,需先申请,后自主选择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并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支付购机款并提供付款凭证。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购机者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办理补贴申请,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或“农机补贴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外地户籍购机者另须提供申请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补贴对象另须提供所购机具的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 (三)审核和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甬农发[2019]254号)有关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按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部门。 (四)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区级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整理,镇(街道)应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02日在平台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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