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经济合作社、渔业社:
现将《邱隘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邱隘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邱隘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运行机制,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甬农发[2022]138号)、《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鄞委农办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所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借入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成立邱隘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由党委专职副书记、农业副镇长任副组长,纪委书记及分管组织、工贸、社会事务、村镇建设、拆迁的班子领导为组员。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三清单”运行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各村社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2.加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配足配齐人员和设备,落实工作经费,为服务中心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3.积极配合各部门推进各自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改革。 4、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认真监督落实审计后的整改,加强各行政区域内财务公开监督、民主程序执行到位、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等,促进“三资”管理更加规范化。 5、积极探索适合各自实际,有利于规范自身“三资”管理的模式,为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提供保障。 第七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促村社开展“三资”清查,认真做好“三资”台账、档案的登记、变更等工作,全面熟悉掌握各村社三资情况。 2.督促村社“三资”重大事项(包括合作社章程修改、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100万元以上资产资源发包、集体留用地和大额货币资金使用、拆迁安置和新村建设等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民主决策五步法”工作法进行。 3.严格财务收支审核,禁止不规范票据入帐;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社财务各类报表,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做好村社收款收据管理,做好财务印鉴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核好村社资金使用、划拨,督促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按照省、市、区要求将凭证、村社合同等相关资料录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配合推行集体资金线上管理。 5、认真配合做好区级抽查直审、镇组织的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做好整改。 第八条 村级日常“三资”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是: 1.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组织村级财务活动,杜绝不合理开支,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力求大额银行存款收益最大化,完善民主程序,认真践行“三清单”运行法。 2.认真执行村社“三资”重大事项(预决算方案、台账管理等工作),做好报表汇总工作,及时报账,按时完成财务公开,以便村经济合作社成员随时了解村级“三资”有关事项。 3.认真配合做好各镇(街道)年度审计和区级直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4、在守好村社“家产”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三资”管理模式,为本村集体经济创造更大的利益。 第九条 村社建立村监会、社监会(监事会)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村社“三资”管理制度和预算方案,列席涉及“三资”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检查村社各项收支、财务公开、村社资产管理、村社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 3.严格执行村监会、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党员和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社内部“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接受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委托按规定查阅财务账目,能够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财务、商业秘密。 5、为规范本村“三资”管理积极建言献策,结合当代农村发展新理念提出更切合实际的意见。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征用费专户储存外),公款私存,村社银行户头不得出借、出租,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多头存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将日库存现金余额限制在5000元以内,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收支,提倡现金零支付。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超过3000元需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村集体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最大限度提高收益,银行活期存款余额不得连续三个月超三百万,存款到期要及时处置。可采取自愿商定高利率存放、委托存储(出借第三方)、高收益定向出借、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入票据一律开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外购和自制收款收据,严禁收据转让、出借、赠送等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村社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由社管会确定一名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村社非生产性支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误工费(小工工资)发放、办公会务费支出、交通差旅开支、招待费支出、外出学习考察支出、报刊订阅和捐助赞助。开支要在合理限额内,按内容造册登记,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区里统一公开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为每个月20日,涉及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即时公开,统一公开表要经过社长、社监会与镇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村级财务的有关事项也需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预决算的编制要真实、完整、实事求是。村社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工程预决算(工程项目的实施须实行单项预决算,重大工程项目须通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预决算)。预决算的编制要严格根据“民主决策五步法”进行,并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在年初完成。对超预算收支应及时追补(超过总收支比例10%,不包括土地征用款收入、支出和上级拨款收入),追补程序也须按照“民主决策五步法”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收益分配。 村经济合作社全年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缴各类欠款,搞好承包租赁合同结算和兑现。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扣除支出、管理费用、农业支出、其他支出是当年净收益,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转入,为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要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坚决杜绝贷款分红、赤字分红、过度分红等现象,充分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程序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提交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报镇审核同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成员公示三至七天后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分配注意事项如下:(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净收益的30%;(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实行按股分红,推进村民福利分配向社员分红转变,福利分配只减不增;(四)其他。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台账管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要对所有资产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并要求载明:资产、资源名称、类别、数量、单位、原始取得时间、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存放地点、使用状态等信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载明承包、租赁经营者的名称、期限、承包租赁金额等。对已经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并能够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相应的租金市场调节机制。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合同一般不超过 15 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由村三委会制定方案经联村领导审核并提交镇党委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资产、资源租赁合同必须是规范的书面合同,村文书应对合同条款做好审查,原则上1万元以上合同应由村社委托法律顾问做好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镇三资管理中心对租金、合同时限和签订方式进行预审后,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并提交镇三资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各村社落实专人收缴上交款,确保应收尽收,及时收缴到位,合同兑现情况也应该及时向社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村经济合作社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村经济合作社原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折旧。村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定期清查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清查各项资产、资源账面记载、实际状态、台账反映情况,做到账实、账物、账账相符。对于盘盈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源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和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开展清产核资。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资源进行清查核实,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等“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推进市场经营。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企业会计委托镇代理制度,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村属企业延伸。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规范产权流转。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系统,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资源出租等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层交易机制,细化制定分层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推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全部进入市场公开交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5万及以下由“三委会”确定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5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方案,进镇交易平台;100万元以上由民主决策五步法确定方案进区交易平台。对于年租赁款5万以上的集体资产实行招投标,要防止整体转租和转包。房屋及场地租金原则上由各村社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特殊情况由村三委会制定方案经联村领导审核并提交镇党委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实施结果进行公示。 充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动上述权益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第二十七条 防范经营风险。推行村社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布。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向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规范村级工程管理。村社工程须严格按照“三清单”运行法相关规定,对于10万以下的微型工程,鼓励村级自行组织招投标,其中2万元以下可由“三委会”商议并组织实施;2万元—10万元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委会”组织实施;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按照“民主决策五步法”,实行公开招投标。 10万及以上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如有工程变更发生,在变更前还需提交“三委会”讨论决策,通过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镇相关职能科室或联村领导批准。10万及以上的工程完工后需经第三方审计,禁止工程拆分和转包。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社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社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的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上设立抵押权、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于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严格按照“三清单”运行法、“五议两公开”执行;对于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除以上程序外,一般情况下还须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评估后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于通过改建、扩建、新建工程建设形成固定资产的单项工程严格按照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及产权、经营权变更,要严格按照“三清单运行法”进行,同时根据不同标的额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八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村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社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社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强化社监会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村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推行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月向党员、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三资”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社会监督。开发“阳光公开”场景应用,以数字化改革把“三务”公开穿透到村、到户、到人。有效运用“三务”公开栏及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三资”管理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畅通阳光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强化审计监督。拓宽“三年一轮审”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注重审计后的整改。 第三十八条 强化部门监督。落实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加强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与纪委监委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村级组织审计巡察工作,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 第九章 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九条 推进数字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完成省厅上线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浙农经管”应用),全面构建农村集体资产数字化应用执行链。村级财务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核算,同步开展原财务数据迁移归集,准确、平稳、高效做好系统数据初始化结转。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民政、审计等部门衔接,打造集体资产管理多跨场景协同应用,实现集体“三资”管理过程全留痕、可追溯、可倒查。 第四十条 推行集体资金线上管理。建立健全省基层公权力平台和浙农经管平台的集体资金线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推行“无纸化”审批、“非现金”收付,对村级账目和资金链实行全程信息化监控。持续扩大村级转账支付覆盖面,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外,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实现痕迹可追溯。在原有银行转账收款基础上,鼓励引入“扫码收款”方式,通过由开户银行提供扫码支付收单产品和手机支付功能于一体的聚合二维码,推行“线上收付”。 第十章 农村集体“三资”领导和政策保障 第四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清廉村居和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健全责任机制,抓好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镇政府要履行好自身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强化机构、人员、经费、场所、数字系统硬件等保障,加强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 5 个,代理会计工作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所在乡镇(街道)村主要干部平均报酬水平或全市社平工资,推行代理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代理服务,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职业化管理。加大各级集体“三资”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 第四十三条 加强工作考核。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本制度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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