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鱼苗死亡引纠纷 依法调解化干戈

发布日期:2024-11-18 10: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胡某在鄞州区瞻岐镇某村承租田地,邵某系某村养殖承包方。邵某发现鱼塘内鱼苗死亡,经相关机构检测,鱼苗死于农药中毒。邵某认为,鱼苗死亡前后只有胡某在农田里打过农药,故要求胡某赔偿,胡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调解过程】事情发生后,瞻岐镇调委会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查清鱼苗死亡原因确实是农药中毒,但双方对赔偿主体存在争议。

胡某认为,自己施药是请专业团队通过无人机操控播洒农药,播洒范围确定,不可能将药水播洒到邵某的鱼塘内。而且,当天下午因农田缺水,让张某对自己农田进行灌溉,可能是含有农药的灌溉水溢出通过渠道流到河里才导致鱼苗死亡,因此要求张某也承担赔偿责任。邵某认为农药是胡某播洒的,地也是胡某承包的,因此应当由胡某赔偿。

调解员通过询问了解到,张某是受村委雇佣负责村抽水机管理工作,接到胡某的电话要求给农田打水。放水后,张某因有事离去,到当天晚上才想起抽水机还未关,赶紧到机房关机,但胡某农田的水已经溢出了,对胡某上午播洒农药一事并不知情。

根据上述事实,调解员及时进行普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由村委会和胡某对邵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责任分配,张某放水未尽职责,使含有农药的水流到鱼塘中致使鱼苗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受雇于村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而胡某在农田播洒农药,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某,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邵某提出其鱼塘损失20000余元,并提供相应的票据给予证明。村委会和胡某认为赔偿要求过高,要求邵某降低赔偿数额,邵某不同意,双方迟迟难以达成一致。面对僵局,调解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法为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细心沟通和耐心讲解,邵某同意作出退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调解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协议:由胡某和村委会共计赔偿邵某人民币16000元,其中胡某承担6400元,村委会承担9600元,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清。至此,纠纷化解,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本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调解的难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以及责任划分两个方面。调解员及时理清争议焦点,深入剖析原因,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更容易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从而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