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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969771/2024-12229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袁某芬与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0-08 14:4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4)40号
案由 申请人袁某芬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袁某芬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2024-04-03

申请人袁某芬。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袁某芬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收悉,于同月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之立法的目的,同时违反第五条、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内容正确。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要求公开“1.五乡镇人民政府派干部驻某村干部姓名、驻村有多长时间,驻村干部每个月到村里几次、到村里后起什么作用;2.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姓名,申批建房时是否实地调查,申批了几户,是否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某村申批建房有几户,每户长多少米、宽多少米,高多少米,村集体成员是否只有一户一宅,申批时有没有对他们实地调查;4.非本村集体成员,能享受本村集体资源;5.建房时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有否对他们进行实地复查、有否超过面积,现在几户在建房”。关于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五乡镇人民政府派干部驻某村干部姓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检索了镇政府的档案系统,未发现制作、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作出答复。对于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驻村有多长时间,驻村干部每个月到村里几次、到村里后起什么作用”,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关于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姓名”,属于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审批建房工作人员为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周某峰等,并在多次接访中现场告知过申请人全部的审批建房工作人员姓名,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在五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进行过直接对接。关于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申批建房时是否实地调查,申批了几户,是否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本质上均属于咨询事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关于申请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本质上均属于咨询事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依法公开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要客观存在的信息,而非申请人主观认定应当存在的信息或者咨询类的事项。申请人所阐述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五乡镇人民政府派干部驻某岙村干部姓名”,经检索后,发现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姓名”,属于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审批建房工作人员为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周某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第一项部分、第二项部分、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属于咨询类事项,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依法进行了答复。三、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以信函形式送达的《申请书》后,在2023年12月1日作出告知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难以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1.五乡镇人民政府派干部驻某村干部姓名、驻村有多长时间,驻村干部每个月到村里几次、到村里后起什么作用?2.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姓名,申批建房时是否实地调查,申批了几户,是否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某村申批建房有几户、每户长多少米、宽多少米,高多少米,村集体成员是否只有一户一宅,申批时有没有对他们实地调查?4.非本村集体成员,能享受本村集体资源。5.建房时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有否对他们行进实地复查、有否超过面积。现在几户在建房。”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收悉后,经审查检索,于同年12月1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中的“五乡镇人民政府派干部驻某村干部姓名”,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询,五乡镇人民政府未派干部驻某村,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中的“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姓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相关信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中的“驻村有多长时间,驻村干部每个月到村里几次、到村里后起什么作用?”、第二项信息中的“申批建房时是否实地调查,申批了几户,是否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问题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及邮寄面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档案检索情况说明、检索照片、邮寄情况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审查、答复等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中的“五乡镇人民政府派干部驻某村干部姓名”,被申请人未派干部驻某村,并对其档案系统进行查询和人工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记录,遂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中的“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姓名”,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予以公开并通过书面及当面告知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某项信息材料,应当对应某项固定的载体或是从该载体中能够直接反映的部分内容。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信息中的“驻村有多长时间,驻村干部每个月到村里几次、到村里后起什么作用?”、第二项信息中的“申批建房时是否实地调查,申批了几户,是否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三项信息“某村申批建房有几户、每户长多少米、宽多少米,高多少米,村集体成员是否只有一户一宅,申批时有没有对他们实地调查?”、第四项信息“非本村集体成员,能享受本村集体资源。”和第五项信息“建房时你单位申批建房工作人员有否对他们行进实地复查、有否超过面积。现在几户在建房。”其内容均为要求行政机关回答其提出的相关问题,并非指向具体明确的政府信息。故上述申请实为咨询事项,并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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