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71/2024-122293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闫某设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日期: 2024-10-08 14:3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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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某设。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闫某设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请求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行政责任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答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及答复内容合法。2024年2月22日,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新村物业服务合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检阅档案,找到了《某新村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和《某新村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经被申请人审查认定该政府信息依法可以公开,于3月8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同步在线上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同日通过邮寄的形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某新村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某新村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复印件向申请人送达,已将申请内容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二、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以线上申请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查阅,于3月8日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经本机关查明:2024年2月22日,申请人通过线上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某新村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经审查检索,于同年3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复印附后提供。”并于同日在政务平台以及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及附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某新村二期)、某新村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线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某新村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某新村二期)、被申请人线上答复截图、邮寄面单及邮件轨迹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审查、答复等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第二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新村物业服务合同”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可以公开,并通过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确认违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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