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71/2024-122290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施某与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日期: 2024-10-08 14:22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
|||||||||||||||||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施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9日对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1年11月进入某印染厂,当时招工是终身制,没有合同制。1995年经与单位商议停薪留职无果后,申请人急于创业,故于同年5月左右自动离职。后因创业失败,于1997年进入宁波某热电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某热电有限公司),由单位人事负责人和申请人一起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后,一直工作至今年4月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中,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工龄时,对申请人从1981年11月至1993年8月的视作工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是根据1995年11月的通知为依据,而申请人在1997年8月经由劳动局审核认定视作工龄11年9个月。申请人请求撤销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并责令重新核定。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于2024年4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事宜,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核定其1981年11月被批准招工起至1993年8月止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1981年11月,申请人经批准被某印染厂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1996年8月24日,某印染厂开具除名证明书,载明申请人于1995年5月20日被除名。1993年9月,宁波市开始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并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申请人于同月参加上述共同缴费养老保险费制度。因此,宁波市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只涉及1993年8月底以前的有关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自1981年11月被批准招工起至1993年8月止的工作年限不能被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1993年9月起的缴费年限以其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准。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宁波市甬江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的核定材料,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1号)规定,以退休职工本人档案材料作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核定申请人自1981年11月被批准招工起至1993年8月止的工作年限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合法合规,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1981年11月,申请人经批准被某印染厂招工,1996年8月24日,某印染厂开具除名证明书,载明申请人因旷工于1995年5月20日被除名。1993年9月,宁波市开始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申请人于同月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4月,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4年4月9日,申请人至宁波市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退休申请,根据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要求,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为0年0个月。同日,宁波市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表内被申请人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居民身份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职工退休(退职)“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招工登记表、除名证明书、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甬政〔1993〕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0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法定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7号)规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参加工作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工作的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1993〕12号)规定,宁波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1993年9月1日。本案中,申请人于1981年11月参加工作,1993年9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申请人于1995年5月20日被除名,申请人1993年9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应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0年0个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核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9日对申请人施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