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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969771/2024-11718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丁某芳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04 08:56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3)149号
案由 申请人丁某芳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不立案。
申请人 丁某芳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2023-09-25

申请人丁某芳。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芳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不立案,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官方旗舰店”,支付8.71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冰块模具”一份,于2023年5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7月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立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不作为。通过申请人举报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的冰块模具有中文标签(未标食品接触用字样),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保质期数量、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现场检查,商品外有不干胶标签,上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认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申请人回复称被举报方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不立案,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一、对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接举报后,被申请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在被举报人住所展示柜发现该款产品,产品外有不干胶标签,上有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取证。经查,被举报人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采购情况。同时,被举报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案涉产品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且能提供案涉产品同批次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合格报告,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E 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要求。据此,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行政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5月29日对被举报人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6月12日在得知被举报人不能如期进行询问后提交延长案源期限审批表。6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进一步提取相关证据。6月28日,经审批不予立案。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结果回复。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的各项流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本机关查明: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网上购物平台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乐享四格冰球模具一个,支付人民币8.71元。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有中文标签(未标食品接触用字样),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保质期、数量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产品页面宣传“食品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回复。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展开调查,于2023年5月29日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取证,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同批次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上有不干胶标签,标签上有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方、生产商、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同时,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合同、案涉产品同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检测结果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要求,于2023年7月3日作出不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网页截图、商品购买页面截图、商品介绍页面截图、乐享四格冰球模具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及案涉产品同批次产品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品购销合同、出厂检验报告、江苏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商家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负有调查处理的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经核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进行必要的核查,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场所现场检查取证的案涉产品同批次产品的外包装上有不干胶标签,且标签标注信息符合规定,不属于三无产品。被举报人亦提供了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所检项目均符合要求,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食品级”不属于虚假宣传。据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不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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