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跨区搬迁引矛盾,调解员释法说理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3-09-2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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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金属制品厂操作工,8月初,因工厂业务结构调整,厂址从鄞州区横溪镇搬迁至象山县。工厂要求杨某随同前往,并为其提供住宿。考虑到家人居住和子女上学问题,杨某拒绝随同前往并提出离职,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厂方认为在住宿问题已解决的情况下,杨某仍不愿前往系本人过错,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双方僵持不下,遂向横溪司法所寻求调解。
【调解过程】
横溪司法所调解员和值班律师共同参与本次调解。经了解,杨某与工厂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横溪镇工厂,每个月工资4500元。调解员指出,杨某已在工厂工作一年零两个月,现因工厂搬迁至象山,给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离职实属无奈,建议工厂充分考虑员工难处,与杨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补偿。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工厂方同意给予杨某8000元补偿。
【案件点评】
本案系因厂址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结合司法实践中,会作如下区分:
情形一:劳动合同限定了工作地点。如果搬迁地并未超出工作地点范围,则一般理解为合理的搬迁,员工应当配合;如果搬迁地超出工作地点范围,则一般理解为不合理的搬迁,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离职,并要求工厂按照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二:劳动合同未限定工作地点或限定的工作地点较宽泛。这类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搬迁两地的距离、劳动者在原工作地的定居情况、通勤的便利程度、单位是否提供经济支持等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