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农业农村办、街道发展服务办: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2023〕69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我区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二)引进大学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2023年1月1日前引进大学生就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大规模的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宁波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规模农(林、牧、渔)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种业企业。 二、补助条件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4号)、《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进入种业企业从事育种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大学生,享受扶持人数不受限制。同一农业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自主创业扶持申报需提供材料: 1.宁波市大学生农业创业补助申报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学生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承包款缴付凭证复印件,土地所在村经济合作社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需提供区级公布的规范化合作社文件、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和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二)引进大学生扶持申报需提供材料: 1.宁波市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大学生补助申报表;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学生身份证、学历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报酬支付凭证复印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大学生社保参保证明; 5.按申报主体不同分别提供: △市级农业产业基地(含现代农业园区)服务组织提供列入项目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农林牧渔场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和土地承包(流转)所在村经济合作社证明;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示范性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区级规范化合作社认定文件、合作社章程、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报表; △种业企业提供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聘用大学生从事育种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岗位合同书; △基层公共服务中心提供镇乡对聘用大学生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的岗位证明。 △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提供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审查表、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和土地承包(流转)所在村经济合作社证明。 四、补助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报所在镇农办、街道发展办,初审合格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2.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人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区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补助,如申报人当年已享受区高素质新型农民补助的,区级补助不重复发放。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各镇(街)要及时做好文件传达工作,公开透明,严格开展资格审查,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的,均不予受理。 2.加强监督。通过实地抽查、电话回访等形式对扶持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3.报送要求。申报材料需在10月1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409室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玉追 联系电话:87419883 杜冬娜 联系电话:87419773 附件: 1.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扶持的规模标准 2.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就业补助的规模标准 3.宁波市大学生农业创业补助申报表 4.宁波市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大学生补助申报表 1.鄞农发〔2023〕126号附件1-2.doc 2.鄞农发〔2023〕126号附件3.doc 3.鄞农发〔2023〕126号附件4.doc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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