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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69/2023-112505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3-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鄞州区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1:10 来源:区科技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5-2023-0007
文件编号 鄞科〔2023〕36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鄞州区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提升企业研发管理水平,打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强区”,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自筹资金(不包括来自政府资助的资金)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投入快速增长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六条 根据市委办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党办〔2022〕38号),实施企业研发激励计划,经核实企业研发投入保持增长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的,给予最高补助50万元;对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助金额可提高到10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保持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分档补助。

第七条 为加快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实施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计划,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大、占比高、增幅快的,且获得新的知识产权,近两年营业收入和研发投入保持持续增长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实行分档奖励。企业资助金额按研发费用乘以资助比例确定,资助比例按当年区财政安排的企业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总额除以当年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确定。

1.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5%以上,按以下条件进行补助:

(1)研发投入增幅在15%以上的,按核定的资助金额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2)研发投入增幅在25%以上的,按核定的资助金额的1.5倍给予最高40万元补助;

(3)研发投入增幅在35%以上的,按核定的资助金额的2倍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按以下条件进行补助:

(1)研发投入增幅在20%以上的,按核定的资助金额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2)研发投入增幅在30%以上的,按核定的资助金额的1.5倍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3)研发投入增幅在40%以上的,按核定的资助金额的2倍给予最高40万元补助。

第九条 为激发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对本年度起首次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按以下条件进行工作经费补贴:

(1)研发投入经费达到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2)研发投入经费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3)研发投入经费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

2.对上年度已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以下条件进行工作经费补贴:

(1)研发投入经费在3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50%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3000元奖励;

(2)研发投入经费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3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5000元奖励;

(3)研发投入经费在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6000元奖励;

(4)研发投入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8000元奖励。

3.对当年有研发费用的规下样本企业的财务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鼓励各镇街(园区)也同时参照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在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的前提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鄞州区研发投入专项资金,根据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鄞州区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进行在线申报。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确定补助方案,并按要求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同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关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2〕23号)、《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2〕2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鄞科【2023】36号  鄞州区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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