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农业装备设施与信息化、农村社区建设与环境优化、星创天地建设等农业农村领域以及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民生公益领域,开展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而设立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科技项目征集、初审、项目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项目审定与公示。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评估)。区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审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补助,按照科技驱动项目、科技引领项目分类进行补助。 科技驱动项目是指围绕农业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补助额度为15-40万元(不包含40万元)。 科技引领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进、推广、示范、技术攻关等的科技计划项目,补助额度为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企业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五)科技特派员或各级星创天地内企业参与的项目,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鄞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筹经费应足额到位; (二)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如实提交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申请验收。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同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鄞科【2023】34号 鄞州区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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