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引争议,将心比心解难题
案情简介
当事人孙女士在202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与公司续签合同,但仍在原公司食堂从事相关工作。2023年6月起,因食堂业务外包,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关系。孙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5月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9250元,公司不同意,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公司负责人金先生了解相关情况。公司表示,孙女士自2012年12月20日起在公司指定的收费所食堂工作,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合同签订于2021年12月28日。公司认为2021年底公司与孙女士已签订了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属于公司新入职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孙女士提出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孙女士提出异议称,虽然之前签了合同,但到期后并未续签,也没有提前通知就贸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赔偿。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发现矛盾并非不可调解,于是劝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孙女士作为老员工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突然被公司解雇,心有不满可以理解。公司因食堂外包而不得已解除合同也情有可原。双方没有必要因赔偿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可以好好商量解决问题。在场的村法律顾问见状补充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此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孙女士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字确认,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稳定劳动用工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赔偿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