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7 10: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全区各生产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鄞州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一号改革工程”,立足新发展理念,强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聚焦职业卫生分类与专项治理用人单位,依法防治、综合施策,进一步抓好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加强系统治理,深化落实“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环境,坚决防控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提高我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推进职业卫生服务型执法工作,落实职业卫生服务与执法协同机制,创新职业健康镇(街道)协管,坚持以劳动者健康为中心,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及时化解职业病危害风险,坚决维护好劳动者健康权益。全面提升示范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开展实训基地建设,以点带面,树立标杆,产生辐射效应,积极引导周边及同行业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三、评选范围

全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企业)。

四、评选标准

(一)参加评选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下列创建基本要求:

1、已向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设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职业危害告知管理;

3、落实职业卫生前期预防工作,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4、按要求开展工作场所日常管理,有合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开展劳动者教育培训;

5、按要求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严格执行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

6、创建标准详见《创建自评表》(附件1)基础部分,自评总分(百分制)在90分(含本数)以上者,可以申报示范企业评选。

(二)参加示范企业评选的用人单位除符合上述创建基本要求外,还应积极开展个性化项目评选。

创建标准详见《创建自评表》(个性化项目),从信息化建设或实训基地建设两者任选其一。

(三)历年曾荣获年度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仍可继续申报评选。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经场所检测或现场评定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2、不存在聘用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企业;

3、发生过群体性职业卫生事件的用人单位;

4、其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要求的行为;

五、评选流程

一是宣传发动(8月16日—8月20日)。积极宣传评选活动公告,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在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

二是组织实施(8月21日—9月21日)。创建企业对照创建内容和标准,进行逐项对照检查,落实创建的基础部分,同时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个性化项目创建,并认真实施。于9月20日之前连同《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盖章后报企业所在地镇街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鄞州区卫生监督所审核,地址: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1221号,联系人:汪志良、王竣立,联系电话:0574-87418614、0574-87418640。

三是评选公示(9月22日—9月28日)。我局将组织人员对不同个性化项目的申报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审,依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在我局官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表彰奖励(9月底)。我局对被评为2023年度“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附件:1.2023年度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自评表.docx

          2.2023年度鄞州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docx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