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注销声明
发布日期:2023-08-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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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已拆除,经东钱湖镇村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申请,需要对下列不动产予以注销公告。权利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土地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据和身份证的有关资料向东钱湖镇村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或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庄菊英、史久斌因保管不慎,将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声明作废。详见附表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甬东旅集用201036-161号 | 庄菊英、史久斌 | 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钱湖南路(市场西侧) |
声明人:东钱湖镇村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