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宁波市鄞州中河清福洞保健按摩服务部)

发布日期:2023-07-07 15: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中河清福洞保健按摩服务部(经营者:杨怀清):

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经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从2022年03月15日开始至2022年08月12日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创新路58号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09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2022〕17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对你进行催告。你应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如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甬鄞卫医催〔2023〕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