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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00/2023-11154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图解
政策解读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5 15:27 来源:区财政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2-2023-0002
文件编号 鄞财会〔2023〕78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2023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


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引进高端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推动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文件精神,设立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本区会计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纳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增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营业收入存量部分0.4%的奖励;营业收入有增长的,营业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4%,营业收入在1000-3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6%。上述政策合计,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奖励新所引进注册。对在鄞州区新注册设立的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并保持以后年度连续增长的,给予连续三年50%的房租补助,以实际房租为限,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于国内前50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8人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特别奖励,享受过一企一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第七条 支持行业人才引进培养。新取得相应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从市外新引进执业注册会计师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1年的(不含成立时的初始人员),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各奖励2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每年2月开始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财务报表、注册和纳税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房租和物业费发票、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事务所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发文和下拨会计服务业专项资金到各镇街道(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收回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将获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壮大本所发展。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专项资金的单位,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注销或迁出本区的,应主动退还所取得的补助、奖励、资助资金,相关工作由属地镇街道落实。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受助事务所应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事务所当年度获得的区级各类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地方贡献。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2022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财会〔2022〕11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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