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龙利平)

发布日期:2023-07-21 09: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龙利平:

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等行医相关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2023年03月11日开始至2023年03月20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百丈东路733号(1-6)的宁波市鄞州新河康巴克美容院内使用药品、器械为他人开展了痤疮治疗及挑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2日作出的甬鄞卫医罚〔2023〕5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1.没收因用于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随案移转的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3瓶、可孚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3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三棱针1根;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医罚〔2023〕57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21日